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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要点

 free-flight 2022-06-10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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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于公众号:法语聆听

公众号ID: LiaoYLlawyer

正文约2000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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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因为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尤其发生在熟人间较多。正因为都是熟人,往往不太会出现很规范的书面借贷合同,有时是“借条”,有时是“欠条”,甚至有时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出借方在举证上会费许多周折。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故律师在此建议出借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准备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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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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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款合同是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基础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出,对方不能按时还款,一方可以主张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双方姓名、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借条,其实是简化版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68条第2款:“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②欠条

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并不能确定是因借贷关系出具的,如生意往来所欠的货款,所以单一的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如果根据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借贷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实际发生,法院会支持存在借贷事实;反之,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③转账凭证与收条

转账凭证有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收条,是向付款人出具的凭证,但和欠条类似,付款的原因不仅限于交付借款,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收条,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需要其他证据来帮助证明,如借贷合意的证据,该转账凭证、收条是基于借贷的合意而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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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已经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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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而借款实际交付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只有借贷关系和借款实际交付都具备了,借款事实才能被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践中,借款人常常否认借款事实,通常会说没有收到借款,律师建议可以区分处理。

①现金交付

小额现金交付,如果借款人仅能提供借条等证据,不能举证实际交付,法院通常会考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交易习惯的内在逻辑来认定。如符合逻辑、有支付能力、符合交易习惯、借条等不能被推翻,则法院一般会认定实际完成交付。
大额现金交付,法院一般会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从付款凭据、出借人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双方的关系、款项的来源、交付细节、财产变动情况等方面考虑。

②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转账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是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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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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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被告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的,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这种情形下,被告承担的应当是什么责任呢?是举证责任?还是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的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是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系依据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会判决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有的法官认为证明借贷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被告提供证据只是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即使提供不出证据,但能动摇法官对事实的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还是在原告方。司法实践对此尚存在争议,各地判决并不统一,故律师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原告出借人最好还是在借款之时就将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准备齐全,不打无准备之仗。
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基于民间借贷主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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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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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准确把握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主张债权的关键;仅凭转账凭证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但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
此外应注意,转账汇款时的备注信息虽属于汇款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但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没有及时纠正款项用途,而是将收到的款项用于自身的交易,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双方就借款关系达成的合意。此时,借款人无其他合理抗辩的话,较容易主张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占文浩

编辑校对:赵心瑜


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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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文浩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行政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

城乡规划法律专项、

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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