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通风
4.1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可能聚集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4.2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能在通风处所之外加以关闭。通向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开口,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遥控关闭。但对于载客100人以下的A类客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允许在该处所之外就地进行关闭。
4.3所有风机应能在其所服务处所以及其所安装处外部加以关闭。服务于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进行操纵。但对于载客100人以下的A类客船,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允许在该处所之外就地进行关闭。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停止装置分开。
4.4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用作集合站点的处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和通风导管。
4.5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应穿过其他处所,除非他们被置于钢质的或具有与其穿透的分隔具有相同的阻隔分隔的围壁通道内和绝缘罩壳内;其他处所的通风导管也不得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较大失火危险区处所通风口的末端应离任何控制站、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600mm以上。
4.6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或至少由阻燃材料制成。如果通风导管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装有认可的故障安全型自动挡火闸时,上述4.4 、4.5 和该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