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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问题解答(下)维权相关

 法内求平 2022-06-11 发布于云南

最近的法律咨询问题解答汇总,主要为:健身房退卡题;狗伤人刑责问题之解答。

 

健身房退卡题

我不知道大家决心疯狂运动时脑子热不热,但是办理健身卡时脑子千万不要热。

多朋友毅然决然的买健身卡,作为朋友,我决定提前写个退卡维权纠纷的相关问题解答,希望买健身卡的朋友保存——至少,我个人认为,大部分买健身卡的朋友是用得上的。

首先,健身房卡上写的不准退卡,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不喜欢在借条里写计算出的利息总额和不计复利的申明,因为法院不支持。而这个问题是类似的,由于是对大家发布,所以我就不展开我的态度了(大家可以脑补),简要的说: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单独约定,不能退卡的条款属于显失公平条款,法院不予认定。”顺便说一句,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利益,不妨投诉。

其次,退卡怎么退:

A 消费者违约

第一,还是先和大家苦口婆心一下:在办卡前首先应仔细考察会所的信誉、经营状态,选择规模大、设备齐全、信誉好的会所;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健身卡,切忌贪图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得不偿失。另外,在办卡之前,一定要与对方订立协议,其中应该明确诸如出现退卡的情况怎么办等约定。

第二,如果消费者无法履约,健身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消费者是应该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的。如果认为责任不合理,则视情况协商、投诉、起诉。

第三,如果消费者无法履约,健身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消费者应当要求退卡并协商合理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则视情况再次协商或投诉、起诉。

B 经营者违约

消费者办完健身卡之后,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宣传推出不同种类的优惠卡,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办理,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承诺;

二是商家任意改变服务内容,如营业时间无故更改,改变服务设施或场所等;(前二种情况涉嫌欺诈消费者,当假一赔三)

三是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余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

四是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提供退卡、转卡服务,对于双方未约定退卡条款的,经营者拒绝退卡,或设置退卡障碍。

类似以上的情况,则先协商,再投诉要求消协调解,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请求相关部门处罚并要求赔偿,如果未果,则起诉。

 

狗伤人刑责问题

关于狗咬人、咬伤人、咬死人,其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几句话

丽江是个充满汪星人的城市,2010年我和朋友在香格里拉大道晨跑,一路被狗追成狗。现在2016年了,狗越来越多,不栓绳子的烈性犬、攻击性犬时有遇到,路上的狗屎也不少。狗屎嘛,踩踩可能大家也认了,只是辛苦了环卫人员。不过,最近我亲戚在路上就被狼犬扑倒,所幸无伤,而狗主人却是一副狗陪你玩是给你面子的态度。

于是,我真正认识到,有一小撮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人,仅仅只是在物质文明上达到了养狗的标准,在这一小撮人的努力下,我私下揣测,以后也许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狗证,将成为诸君传唱的驾照之后的第二种杀人执照。当然这个只是戏言,但是我想对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人说,你觉得你的狗很可爱,但我看到你的狗就很怂啊,虽然我是个成年男子,但是人打不过狗的啊,踩狗屎我可以忍,但是看到你的狗我是真的怂。

(土狗也是烈性犬啊)

大部分地方的养狗条例,对于烈性犬、攻击性犬,都是要戴嘴套、牵绳子、拿上铲屎工具的,但是就我在丽江的户外散步经验来说,大部分狗主人是好的,但只是带了个狗绳或者牵了个绳子,没有全部。而有一小撮的狗主人,我只能说我的路线是为了躲开你们而设定的。

烈性犬、攻击性犬,虽然已被驯化,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危险性,即使危险性再小,对受害人来说就是完全的残酷。何况养狗遛狗的规定,就要求公共场合遛烈性犬、攻击性犬需要栓绳子、带嘴套。我可能说的危险一些,但是这样的危险也许小,却实实在在的就存在于我们的身边,而且能够避免。

从法律上讲,在满足犯罪构成时,如果恶狗咬死人,其主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理由如下:

1.动物侵权致人重伤或死亡,不仅仅属于民事问题,不应该仅仅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解决。动物侵权亦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所以动物伤人构成刑事责任的,其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现在的问题是,恶狗咬死人之后,其主人最多被刑拘,很多便没有后续的消息了(本句话引用自百科观察)。内蒙法院有一个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狗咬死人案主人定罪判刑的案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有能力预见狗会咬伤他人,因此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在被刑事立案的多起狗咬死人案中,警方刑拘狗主人的理由还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狗主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因为纠纷、仇隙等原因故意纵狗伤害或杀害他人,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狗完全成了养狗人伤害他人的作案工具。

3.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原则上没有必要就狗咬人现象在刑法层面单独立法,因为现行《刑法》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已经足以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有关养犬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已经存在。如果依赖修改刑法来处理可以适用现行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狗咬人、咬死人事件频发,根源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首先,养狗人没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职能部门没有严格依法管理养狗行为,在狗咬死人案中,也没有完全按照刑法规定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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