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起诉请求(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原告甲某某与其同事在乙公司经营的金顶山景区游玩并乘坐滑道,因在乘坐滑道下滑过程中与滑道碰撞受伤,故甲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受伤的经济损失;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乙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甲某某的赔偿责任?2015年8月14日,甲某某与其同事在乙公司经营的金顶山景区游玩并乘坐滑道,并配备有防护座垫和手套,甲某某在乘坐滑道下滑过程中因与滑道碰撞受伤,当即甲某某被送往驻马店魏道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小腿毁损伤;2.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3.左髌骨粉碎性骨折;4.左第5掌骨裂纹骨折。甲某某住院13天,后于2015年8月28日转入省医院,前后总计三次住院治疗,第一二次住院治疗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后一次住院治疗费用由甲某某自行垫付,甲某某住院期间均由其母亲一人护理。审理期间甲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评定、后期治疗费用、护理依赖评定、营养时限进行鉴定所得出的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甲某某损伤结果评定为八级、九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用(取固定物)评估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3、护理依赖评定为:住院期间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员二人适宜;出院后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员一人适宜,护理时间评定为伤后八个月;4、营养时限评定为八个月(定残日为2016年2月4日)。为此,甲某某支出鉴定费2500元。甲某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治疗费用票据、2532元的交通费票据。乙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04月16日零时起至2016年04月15日二十四时止,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由于一审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对甲某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甲某某所受损伤属Ⅸ(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人民币或据实结算。为此,被告乙公司支出鉴定费2500元。甲某某和其父母系农业家庭户口,事发时其父亲57岁,母亲53岁。同时,甲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某市租房的协议一份和所工作的某医院的证明。医院证明内容为:“甲某某同志是我院护士,因2015年8月受伤至今没有上班,其受伤前3个月工资分别为4598.71元、4006.51元、4349.41元。特此证明。”一审判决后,甲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工资标准有异议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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