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共益债务:破产企业的再生之路

 太阳风869 2022-06-13 发布于江苏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具有优先清偿的属性,在对其认定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要件性认定的思维逻辑,通过时间要件、价值要件进行综合认定,以保护债权人的核心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共益债务具有保证债务人的存续、为债务人纾困提供资金、提供融资工具、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或增益等特有价值与功能,对其清偿顺位的认定应当与资金用途紧密关联,按照共益债务资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最终清偿顺位。

关键词:共益债务;价值;功能;清偿顺位

共益债务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持续进步中,共益债务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作了专门规定。其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从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理念出发,通过其随时清偿、优先清偿、全额清偿的特点,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起到了维护交易公平、提高破产效率、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一、共益债务概述
共益债务在学界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欣新教授认为共益债务也可以称为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韩长印教授认为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债务和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债务的总称。许德风教授则认为,共益债权主要是指在破产程序受理后为破产财团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权或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现、分配而产生的债权。

关于共益债务的概念,不同学者的观点冲突主要集中于共益债务的价值要件部分,即引入共益债务制度,并将其作为优先权处理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产生的债务还是为了基于“破产财团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针对该冲突,笔者认为可以从“优先权”的的角度来解读共益债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优先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破产法中的优先权亦不例外,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基于优先权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基于“破产财团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都不是冲突与对立的两个方面,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破产法理念的不断提升,破产法意义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不是传统观念上的绝对对立状态,二者是相互包含、相互兼容的关系,且在部分模式下甚至能够达到共赢、共生、共进的局面。因此在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理念下所进行的债务人行为必然会产生债务,该部分债务也必然会与基于“破产财团的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有所交叉融合。针对我国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之说,并做广义解释,亦非排除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具体措施上可以灵活选择,但都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这也符合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基本目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综合而言,尽管学者的观点略有差异,但关于共益债务的认定一般存在两个要件,即时间要件与价值要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方可予以认定。所谓时间要件即债务的发生时间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所谓价值要件即债务发生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价值要件的认定中又存在目的说与结果说的争议,目的说认为只要债务发生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债权人获益,不论债权人整体利益最终是否获得增加,即可认定其符合价值要件;结果说则是在目的说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即必须同时具备增益目的和增益结果,才可认定其符合价值要件。在对共益债务认定过程中,不宜过分采用开放式的概念对其进行宽泛认定,这样可能会对处于在后顺位的债权人造成不当冲击,在认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无原则的对其进行扩大解释。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在多个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中都有所体现,但由于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知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立法例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和地区将二者合并作统一处理,有些国家和地区作分别处理,形成了合并制和分别制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所谓合并制模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通过债务人做出的负债行为,无论是为推进破产程序的必要支出,还是诉讼费用、偿债费用都将其作为“破产费用”处理,给予其相应优先权。所谓分别制模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根据债务产生的不同原因,通过债务性质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区分,对于推进破产程序所必须的费用等将其划入破产费用范畴,对于其他有益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益或者基于特定法治理念所产生的费用则将其划入共益债务范畴,域外多用财团债务、财团费用的概念。美国、日本是合并制立法的代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分别制立法的代表,我国采取的亦是分别制的立法模式。

(一)域外立法

1.美国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采取了合并制的立法方式,采用了管理费用的概念,即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只有用来维持财团“实际的、必要的”费用,才可以被认定为管理费用,给予其相应优先权。相关规定主要见于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503条、507条和706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部分规定,管理费用分为九个等级,主要包含三类内容:第一类是为保管破产财产而发生的必要实际费用或支出,第二类是由破产财产而引起的一部分税收债权,第三类是破产企业用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此外,根据《联邦破产法典》第365条规定,在债务人根据租约或合同承担的义务将变成破产财团的义务,对承担后的租约或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会产生管理费用优先权,合同相对方对该部分债权都享有管理费用优先权。在清偿顺位问题上,根据债权所处等级不同将会获得相应不同的优先顺位,同级别债权按照所占比例不同进行清偿。

综合来讲,欲构成美国破产法意义上的“管理费用”,也需要同时满足时间要件与价值要件,时间要件是指债权发生的时间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因为破产财团概念的产生必然发生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在此之前尚无法形成“破产财团”的概念。价值要件是指必须用于维持财团“实际的、必需的”费用,此处的情形就是上文所述九个等级所列举的不同情形,换言之,管理费用所针对的价值要件必须是“破产财团”的保值或者增益,否则不能将其列入管理费用。在“Matter of Hayes案”中,受理法院未将畜牧者的必要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原因就在于,畜牧者对债务人为照料牧群所产生的费用并非是了维护“破产财团”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2.日本

日本的破产法律主要集中于《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中,针对共益债务,日本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其针对共益债务的立法机制与美国破产法相似,都采取了合并制立法模式,不同之处在于日本法采用了“财团债权”的概念。日本法意义上的财团债权是指不需要根据破产程序,就可以从破产财团中随时清偿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对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日本破产法第 148、149、150 条中,该部分规定将财团债权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既包括了与我国类似的内容,如破产管理人因实施破产财团的相关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例如因管理人职务上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的债权请求权等。也包括了其特有的情形,如在破产管理人接受附负担遗赠情况下,如应负担的义务在不超出遗赠标的数额的限度内,可以作为财团债权予以清偿。

在清偿顺位上,日本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内部清偿顺序做出规定,但基于该类债权具有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特性,在清偿顺序上相较其他破产债权具有优先性。

3.德国

德国是分别制立法的代表国家,《德国破产法》虽然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统称为财团债权,但在财团债权项下区分了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财团费用对应我国的破产费用,财团债务对应我国的共益债务,日本虽然采用了合并制的立法方式,但财团债权的概念亦是参考了德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第55条规定的“其他破产财产债务”与我国的共益债务相类似,在其中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如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通过管理、变现以及分配破产财产而设定,但不属于破产程序费用的债务;因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以其为破产财产利益而得被要求履行或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的时间履行为限等内容。与我国相比,德国并未将侵权类的债务列入财团债务,而我国在《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将该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德国破产法》中共益债务的聚焦点主要在于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财团”的管理、维护与增值所产生的债务。

在清偿顺位上,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优于破产财团债务,这一点与美国破产法一致。根据德国破产法第207条和209 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现破产财产不能抵偿破产程序费用的,破产法院即终止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首先清偿破产程序费用;其次清偿在报告破产财产不足后成立但不属于破产程序费用的破产财产债务;最后清偿其他破产财产债务;顺位相同的,按各项款项的比例偿付。

4.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与德国类似,针对共益债务采取了“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的概念。主要规定见于第95条和96条,财团费用主要包括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及分配费用、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程序诉讼费用等;财团债务主要包括管理人为维护破产财团价值而产生的债务,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等,与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很大的类似之处。但台湾破产法并没有对财团费用和财团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明确,因此在清偿中二者应当属于相同的清偿顺位,在破产财产不足以足额清偿时,应当按照比例清偿。

(二)国内立法沿革

由于我国农耕经济长期贯穿于社会生活,农耕文明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因此我国破产法在长期缺乏必要的生长土壤。直到清末时期,闭关锁国的大门打开,在西方经济与文明的冲击之下,当时的学者开始探索与研究破产法的立法问题,关于共益债务制度的研究就更为靠后。我国的共益债务探索起于《中华民国破产法》,该部法律参考了德国、日本的立法体系,引入了“财团债务”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6年我国破产法的相关法律处于长期的空白期,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实施,彼时亦未引入共益债务的概念,直至《企业破产法》公布施行后,我国才真正引入共益债务的观念,与破产费用进行区分,以列举式的立法例规定了六种情形,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适用。

三、共益债务的价值

(一)法律规定的情形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企业破产法》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通过列举式的立法例列举了共益债务的六种类型,涉及合同类、无因管理类、不当得利类、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类、侵权行为等。该六种情形背后所代表的都是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但依据其是否为法定之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基于债的属性划分,第(一)项、第(四)项所产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但是由于产生债务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益,因此将其归入共益债务的范畴。而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所规定的债务则是源于法律规定,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承担的债务,属于法定之债。

(二)挽救企业价值,激发企业家重新创业的积极性

在破产程序中,应秉持“拯救企业和拯救企业家并重”的理念,共益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债务人企业的重生,也能够充分激发企业家回归市场、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在多重措施配合下,让破产企业继续商事活动成为可能。实务中,部分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如长期停业,既存的一些指标、准入资质等面临过期或丧失的风险,而这些指标或资质恰恰又属于债务人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因此如何及时延续指标、准入资质,充分其发挥应有价值,是能否成功挽救企业的关键所在。如某医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药业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要远高于其固定资产价值,该药业公司所具备的仿制药制剂和抗生素制剂等生产经营资质在行业内非常稀缺,如不能持续经营,资金长期断流,一旦被法院宣告破产,其资质将被注销,对当地的医药行业及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一定影响。而通过共益债务融资的方式注资入企,资金的有序流动可以充分提升企业的资产转化率,债务人企业也会逐步恢复自主造血能力,并能大幅提高债权的清偿率,亦能提升企业家的自救信心,理想状态下可以达成债务人、债权人、企业家、投资人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三)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或增益

共益债务能够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简要来说,即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益”。所谓“保值”,即债务人可以通过获取稳定的资金保证其财产不因非市场因素发生巨大波动而大幅度的减损,即使有所减损也是符合正常市场规律的,充分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增益”,是债务人企业将该笔资金投入其优势业务领域、在建工程的续建开发等,通过优势业务的再运营完成自救,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不断增益。

在市场交往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多都会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欲想让债务人企业重新参与到市场,尽可能解决其“信用”问题也是关键所在,而如果此时通过共益债务作为桥梁,将交易相对方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共益债务处理,能够有效的为债务人经营活动提供信用背书,大大提高债务人企业正常经营的几率,深入促进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值或增益。

(四)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应用,能够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促进破产财产最大化,有效增加债权人的预期利益。管理人在全面考量债务人的综合情况、对债权进行科学梳理后,根据合理需要引入共益资金,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实现债务人财产总量的增加,债权人所能享受的清偿比例亦会同比增加,通过相对稳定的资金流,给予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更大的信心。

在保护弱势群体及生存权方面,一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应当列入共益债务范畴。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性,明确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某些破产程序中,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入资金,可以最大限度给予弱势群体以清偿保证。比如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项目中,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消费性购房债权人等都与弱势群体紧密相关,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入资金后专项用于对该部分债权的处理,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共益债务的功能
(一)保证债务人的存续

共益债务可以有效保证债务人的存续,实务中,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必然会遗留下很多待履行合同,而《企业破产法》第18条[《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赋予了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此选择权,在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理念指导下,综合甄别、选择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当纳入共益债务范畴。债务人继续营业则必须依靠职工的正常作业,那么就必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为其支付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共益债务的优先性可以稳定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供应商债权人和职工)的预期,从而让进入破产企业仍然继续营业成为可能。

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想要继续存续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共益债务债权人可以为具备盘活条件,存在市场价值及盈利空间的破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破产企业可以依托该渠道引进资金,及时完成输血的过程,从而让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焕发新生。只有让企业的资金流活起来,企业才能依靠稳定的资金完成从“被动输血”到“自主造血”的转变,企业家也才能有勇担重任、努力自救的积极性。在破产程序的稳步推进中,让原本具有一定市场经验的市场主体再次回归市场,让其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完成自救,在债务人企业维持自身存续的同时也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进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为债务人纾困提供资金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意味着其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如前文述,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企业困境的最重要因素,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共益债务借款引入资金不仅仅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促进债务人企业更加积极地自主摆脱困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债务人企业通过共益债务借款所引进的资金可以参照“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共益债务情形处理,其清偿顺位相应也应当附随共益债务,具有优先性。该条规定也给投资方打了一剂“强心剂”,可以让资方更为放心的将资金流引入破产企业中,让企业的资金链重新“活”起来,债务人的再生几率也会大大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必然会得到有效提升,企业驻地的市场亦能得到有序和稳定的支撑。

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将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共益债务借款认定为共益债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亿商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2014)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2号],广东高院就将涉案借款认定为东莞金卧牛公司的共益债务。”本案的裁判作出时间为2014年7月,说明在当时实务中就已经有将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借款认定为共益债务的裁判观点。在2019年《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其第二条的规定则为将债务人企业为继续经营而进行的借款参照共益债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三)作为增信措施可提供融资功能

从为债务人注资角度考量,通过共益债务模式引进资金有一种类似担保的性质,以市场经营活动中通过抵押获取资金为例,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从而获取资金。而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共益债务模式获取资金,债权人也具备法定的优先权,且其最终的清偿顺位与资金的用途紧密相关,具有一种类担保的性质,亦可起到增信的作用。

共益债务的融资功能主要体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即使企业并非依据事实性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其至少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企业所需维持正常运转的资金链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一定存在事实断裂或者可能断裂的高度风险。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疏通资金流是能否获得正常运转甚至继续经营的关键所在,而共益债务制度则架起了一座桥梁,将债务人企业与资方联系起来,通过融资的方式为债务人企业及时输血,让债务人企业重生的几率得以提高,新的融资对债务人的重整工作的推进具有强有力的促进作用。[李震东.重整中的新融资债务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载《人民司法.案例版》2014年第24期]共益债务融资发生的时间也并不局限于重整期间,只要是有益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亦可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入资金。目前实务中,共益债务融资也已经愈发成为债务人企业纾困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通过该条途径引资入企、焕发新生。比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上市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ST沈机,SZ000410)发布公告,称*ST沈机在重整程序期间,通过共益债务方式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借款,借款金额为2.8亿元。]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庞大集团”)披露共益债务融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国投集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庞大集团及管理人已签订了正式的《委托贷款合同》,由国投集团将自有资金委托中国银行唐山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庞大集团发放贷款。]均采用了此种方式。

五、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很多方面具有相类似的性质,这也是共益债务的概念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才被引入的原因之一。二者的相类似之处在于,债务的发生时间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发生原因都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增益。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务的产生原因不同,共益债务的产生源自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破产费用则产生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企业所要完成破产程序所必须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在推动破产进程中所产生的管理费用、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费用等。第二,债务发生的稳定性不同。破产费用具有可预计性,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基本可以依据审计、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报告推断出整个破产程序大致所需要的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共益债务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一款中的待履行合同为例,管理人在基于选择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时,存在继续履行/终止履行的可能性,属于无法预测事件,相对于既定的破产费用而言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基于以上不同,《企业破产法》在二者内部采取了破产费用优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司法实践应用

在处理共益资金借款的清偿顺位问题时,应当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所采用的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处理的模式,而并非将其直接等同于共益债务处理。因此,从该条基础条文出发,在处理该类问题的逻辑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处理共益资金借款时,首先要基于共益债务的基本性质认定其实体要件符合性,即从前述的时间要件与价值要件角度,结合本条所规定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综合进行论证。其次,共益债务借款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该融资借款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在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符合要求之后,才可以按照共益债务的特点,当然优先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第二,如在共益债务借款之前,其他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特定的财产设定了担保权,比如债务人企业在共益债务借款之前已经将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那么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债权人依此享有别除权,该笔融资借款即使被认定为了共益债务也应当劣后于担保债权清偿,但该担保债权人因引入共益资金借款获益的除外。第三,如在共益资金借款过程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自行管理情况下)以债务人财产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共益资金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清偿顺序则需要看该抵押物是否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如存在,则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进行清偿。

(三)共益债务融资中清偿顺位的附随性

在共益债务融资中,其清偿顺位并非绝对,而是应当按照共益债务融资在破产程序中的用途来确定其最终的清偿顺位,如在实务操作中,债务人企业通过共益债务融资引进资金的目的是用以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在建工程的续建、开发等,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共益债务清偿阶段自然应当给予其基于用途的应有顺位。但由于司法解释对“共益债务融资”的态度为参照共益债务执行,为确保清偿顺位的稳定性与准确性,管理人及债务人(自行管理)在进行共益债务融资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通过市场化协商的手段,协调重整融资债权与在前顺位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就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债权的清偿顺位等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机制进行确定。

实务中,共益债务融资应用较为广泛的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通过共益债务融资获得资金,可以依靠该笔资金维持企业运转,激活已经停工或者有停工可能的楼盘,盘活现有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充分增加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房地产企业的共益债务融资相对于其他普通企业而言所面临的清偿顺位问题也更为复杂,极大概率会涉及到消费性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被拆迁人权益等其他优先债权清偿顺位的冲突问题。关于房地产企业中各项债权的顺位冲突问题,根据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五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五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现已失效)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权利的清偿顺位为:属于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优先权>消费性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非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般情形)>普通债权。但在引进共益资金的情况下,需要把握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各种权利的受益程度,共益债务融资的清偿顺位应基于其用途按照优先于受益者的原则予以确定。

结语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共益债务制度曾经在很长时间被束之高阁,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共益债务制度已经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其为债务人纾困、为债务人提供融资等特有功能,充分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随着司法实践情况的日益更新与不断变化,还需要继续对其法理基础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应对日渐复杂的实务问题。

参考文献

[1]黄金华.破产全流程操作指引[M]:法律出版社

[2]大卫.G.爱泼斯坦.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山本和彦.金春等译.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M],法律出版社

[4]乌尔里希.福尔斯特.张宇晖译.德国破产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

[5]冯颍仪,梁承雍,刘晓军.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12

[6]闫妙霞.论我国共益债务制度的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8.3

[7]唐艳.论共益债务制度-兼评《企业破产法》第42条[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4.3

[8]胡余嘉,覃灵.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理及路径[J].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1卷第4期.

[9]樊星.共益债务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适用—基于北京京西峪鑫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北京京西国利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分析[J].载法律适用2019年(12)期.

[10]余慧娟.共益债务制度的理论研究[J].载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11]程品方,余慧娟.论共益债务在破产审判实务中的运用[J].载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12]沈忆.浅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13]孔令章,邓成军.破产重整中共益债务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14]周红艳、谢展飞.破产重整中以共益债务形式进行债权融资的模式探讨


主编  |  熊慧    编辑  |  殷文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