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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办案注意事项

 昵称2PpK9 2022-06-13 发布于广东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的案件,当事人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如何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择罪轻辩护方案,并积极推进“有效辩护”。

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做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

刑事辩护人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但是,辩护人始终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辩护人应结合具体的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这一或者某一程序。

(二)由抗辩转向积极协商

由于当事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应放弃传统刑事诉讼中的激烈对抗,转为有效合作状态,基于案情和当事人自身的情况,辩护人应与公诉方共同协商出适合当事人自身的、体现优惠政策的量刑建议,并在充分协商中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量刑协商的实质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就当事人量刑方面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在量刑建议中吸收辩方合理的量刑意见,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

(三)辩护重心应前移

办案实践中,作为辩护人,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并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权益;另一方面要做到辩护前移,由于当事人自愿认罪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这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有效的与检方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四)做“推动者”,不做“见证人”

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应是全程的参与者与推动者,并通过其有效辩护对案件发生积极的影响,而不是仅仅为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见证”或者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背书”。

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并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不给予辩护人参与量刑协商的机会和空间,只是在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时才通知辩护人到场签字,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辩护人签字的前提是就定罪量刑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是充分协商的结果,并非单方决定的结果,没有有效协商,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律师的刑事辩护流于形式。

(五)更加注重司法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也要有被害人的参与。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态度,更会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是致害人“认罚”的表现,因此,积极促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和获得从宽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六)积极推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以获取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在庭前或者判决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以便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辩护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一审中没有认罪认罚,二审中,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辩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较少,特别是涉及被告人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如何作出处理,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对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二审法院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裁定准予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被告人不改变上诉理由,不愿意认罪认罚,且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从轻从宽处理。如果查明被告人违背具结协议无理上诉的,不予支持,依法发回重审,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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