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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玉 |​新见《金瓶梅》抄借《百家公案》素材述略

 殘荷聽雨 2022-06-15 发布于北京

在某种意义上说,《金瓶梅词话》(指万历丁巳季冬东吴弄珠客序刻本,以下均简称《金瓶梅》)称得上是一件百衲衣。它的许多故事情节、诗词、韵文等都是另有出处的,系从前人小说、话本、杂剧、传奇等文学作品中抄借而来。

《金瓶梅》作者将这些原属不同时代、不同作者的文字加以剪裁、修改,而整合进《金瓶梅》的世界,从而成为这部洋洋百回大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金瓶梅》的素材进行钩稽工作,无论是对研究该书的成书过程、成书方式,还是对了解作者的文学素养等,无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此方面,美国学者韩南[P·D·Hanan]先生用力甚勤,创获最丰。值得注意的是,韩南先生最早揭示了《金瓶梅》与明公案小说《百家公案》的关系,指出:

第四十七——四十八回苗青杀主的故事“最早见于《百家公案全传》,有1594年刊本。以后翻刻本通称《龙图公案》或《包公案》”

但由于韩南先生当时并未看到《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像百家公案全传》,遂将作为《金瓶梅》素材的包公案故事据后出的改本《龙图公案》标作“公案小说《港口渔翁》”,致有小误。

在《百家公案》中,这一故事实为第五十回公案,原题《琴童代主人伸冤》。对此,已有国内学者作了纠正

其实,为《金瓶梅》所抄借的《百家公案》的素材并不仅此一处。

笔者在阅读《百家公案》的过程中发现,除了《琴童代主人伸冤》外,另有4回公案、3个故事(其中有两回合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被《金瓶梅》以不同形式抄引,尚未被学界知悉,故在此稍作介绍、分析。

《百家公案》


一、《金瓶梅》对《百家公案》的抄借情况


就目前所知,《百家公案》的现存版本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全称《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像百家公案全传》,又题《增像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版心镌《包公传》。无序跋,卷末题“万历甲午末朱氏与畊堂梓行”。

“万历甲午”即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此本即韩南先生所说的“1594年刊本”。

(二)全称《全补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亦万历二十二年与畊堂刻本,第一——三十回回目上均加“增补”二字。

此本应为前本的改订本,而未改牌记。

(三)全称《新镌全像包孝肃公百家公案演义》,版心题《包公演义》。

有“饶安完熙生”序,万历二十五年(1597)万卷楼刻本。此书系由与畊堂本修订而成。这三个版本均署“钱塘散人安遇时编集”,文字差异并不大,实为同一系统。笔者所据为与畊堂本。

现将《金瓶梅》抄借《百家公案》有关素材的情况分述如下:

(一)第九十三回公案:《潘秀误了花羞女》、第九十四回公案:《花羞还魂累李辛》

这两回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故事,总约2300余字。两回叙:

京中富家子潘秀偶见对门刘长者家帘下红裙、弓鞋,为之神往,得人授计,假拾红牙毬之机,与刘女花羞相见。

两情相悦,遂成欢爱,复山盟海誓,私约婚姻。孰料刘家要赘,潘家要娶,好事终于不成。

潘秀绝念,别议赵家女为婚。成亲之日,花羞气闷而死。刘家仆人李辛葬之于南门外,当夜又去盗墓,见女美貌,与之同卧。花羞还魂醒转,遂与李辛同归,结为夫妇。

其后半年余,因邻家冬夜失火,延及李家。花羞单衣惊走,至自家门前叩门,院子惧鬼而不敢开;又见潘家楼上尚有灯光,遂去叩门。潘秀开门出见,亦以为鬼,挥剑斩之。

花羞给其父托梦,称被潘秀所杀。次日,刘父开坟验棺,见无尸骸,于是告至包公处。包公拘潘秀,又出榜悬赏开墓人,李辛到衙请赏。

包公判李辛处斩,潘秀免罪释放。在这则故事中,包公在前回根本就没有露面,直到后回末尾方才粉墨登场,分回实无任何必要。

故在以后的《龙图公案》卷六中,这两回被合二为一,删掉全部诗词,改题《红牙毬》。

当年,孙楷第先生还没有见到《百家公案》,而据《龙图公案》考察其本事时,说:

“《红牙毬》(卷六)记潘秀、刘女事,颇似《醒世恒言》卷十四之'闹樊楼多情周胜仙’篇。《夷坚志》三十一'邓州南市女’条所记亦同。”(此处“邓”字或系误排,应作“鄂”——引者按)

此外,宋廉布《清尊录》有一则《大桶张氏》,也与此近似。或许,本篇即是明人据《鄂州南市女》、《大桶张氏》等类似故事加工、增饰而成。

文中共有诗三首、词一篇,均集中在第九十三回。

这三首诗,依次为:七绝“漫吐芳心说向谁……”,用为诗证,描写潘秀对花羞的思慕之情;七绝“相识当初信又疑……”,系潘秀在二人私誓之后陷入相思的自况之作;五绝“枕上言犹在……”,是花羞在得知潘秀另娶的当日,悔怨感伤而作。

这三首诗,被《金瓶梅》一股脑儿搬到了书中作为诗证:

第一首置于第二十八回回末,似是讥喻西门庆对已死的宋惠莲的思念;

第二首插入第八十九回回中,意比西门大姐被陈经济斥逐回家,夫妻失和;

第三首则被两次引用,一在第十九回回中,描摹李瓶儿将蒋竹山逐出后,一心等待西门庆上门而不得,甚感后悔;

一在第八十五回回末(有改动),写春梅被卖出府后,潘金莲倍觉孤恓冷落的心态。

总体来看,这三首诗被《金瓶梅》抄引过来,虽然应用场合发生了变化,但与当时当地的情境还是大致吻合的。

若不是能够确切地考知其原出处,很难体察到其间的移植嫁接之迹,能做到这一点着实不易。可见,在诗词的移花接木方面,作者的确是下过一番功夫的。

《清尊录》书影


有意思的是,其中第三首也见于明中篇文言传奇小说《钟情丽集》。

台湾学者陈益源先生在论及《钟情丽集》与《金瓶梅》的关系时说:

“细检《金瓶梅词话》,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诗句,如'一段春娇画不成’(第五十二回)、'谁道天台访玉真’(第六十九回,第八十三回'谁道’作'几向’)、'但觉形骸骨节溶’(第七十八回)、'暑往寒来春复秋’(第九十三回)、'一日相思十二时’(第九十九回,第二十八回'相思’作'都来’),在《钟情丽集》也可以找到,不过多属集古诗,未必非得本自《钟情丽集》不可,但是另有完整的二首诗,则其来源实非《钟情丽集》莫属”

陈先生所说的这两首诗,一为第二十一回回首诗:“脉脉伤心只自言……”(下文讨论),另一即为第十九回的回中诗“枕上言犹在……”(第八十五回重出作“耳畔言犹在……”)。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百家公案》、《金瓶梅》所收三首诗的情况与《钟情丽集》的区别可从下表明见:

《钟情丽集》

《百家公案》

《金瓶梅》

(无)
漫吐芳心说向谁,

欲于何处寄相思?

相思有尽情难尽,

一日都来十二时。

漫吐芳心说向谁,

欲于何处寄相思?

相思有尽情难尽,

一日都来十二时。

按:第二十八回回末诗。

(无)

相识当初信又疑,

心情还似永无违。

谁知好事中来阻,

一念翻成怨恨媒。

相识当初信有疑,

心情还似永无涯。

谁知好事多更变,

一念翻成怨恨媒。

按:第八十九回回中诗。

壁上莺还在,

梁间燕已分。

轩中人不见,

无语自消魂。

枕上言犹在,

于今恩爱沦。

轩中人不见,

无语自消魂。

枕上言犹在,

于今恩爱沦。

房中人不见,

无语自消魂。

按:第十九回回中诗;第八十五回回末重出,“枕上”作“耳畔”,“沦”作“分”。

后面的这首诗,在《钟情丽集》中,为黎瑜娘所作,因此前辜辂寓居黎家,于所居之轩西壁曾有画莺之事,故云“壁上莺还在……”。

从文字上看,此诗除在《金瓶梅》第八十五回为切合潘金莲与春梅之间的同性主仆关系作了相应改写外,第十九回显然更接近《百家公案》,仅“轩”、“房”一字之差,而与《钟情丽集》有很大差异。

而且,先生所说《金瓶梅》中“一段春娇画不成”等固然多为集前人成句,但其中第二十八回的“一日都来十二时”却是例外,全诗与《百家公案》全同,而《钟情丽集》则只有“一日思君十二时”一句类似,其他诗句竟全不搭界;

另外,共见于《百家公案》和《金瓶梅》的“相识当初信又(有)疑……”,在《钟情丽集》中也毫无踪影。

总之,《金瓶梅》所抄的这三首诗均与《百家公案》接近。

《钟情丽集》传为明丘濬(1420——1495)所作,成书很早,有明弘治十六年(1503)刊四卷本《新刻钟情丽集》,前有成化二十三年丁未(1487)简庵居士序。

它与《百家公案》中的潘秀、花羞故事,孰前孰后,“壁上莺还在……”/“枕上言犹在……”究竟是谁抄了谁,现在恐怕已难以确知。

但完全可以肯定的是,被《金瓶梅》抄引的这首诗不是出于《钟情丽集》,而是和其余二诗一样,都来自潘秀、花羞故事。

《钟情丽集》


(二)第五十六回公案:《杖奸僧决配远方》

这则故事原文约1500余字,叙:

东京新桥富户秦得,娶宋秀娘为妻。冬日,秦得去表兄家赴宴,数日不归。秀娘悬望,在门前等候。

时有西灵寺僧人经过,因只顾偷看秀娘美貌而跌落水沼。秀娘见而怜之,让僧人于外舍向火烘衣。恰遇秦得归来,见景生疑,将秀娘休回母家。

僧人闻知,乃离寺还俗,改名刘意,遣媒议婚。秀娘无奈,只得再嫁。半年后一日,刘某酒醉失言,道及前事。秀娘大恨,归告其父,陈告于包公。

包公判将刘某决杖,发配千里。秦得知妻无辜,议续前姻,而秀娘则绝念不归。《龙图公案》卷二将文中原诗删略,改题《烘衣》。

此故事的本事现已考知,出自元郭霄凤编《新刊分类江湖纪闻》前集之“人伦门·婚姻”,原题《夫疑其妻》

原文极简略,仅181字,其中的人物尚无姓名,而以“妻”、“夫”、“僧”、“官”代之。当然,也没有后来《百家公案》中的诗作

文中说,宋秀娘虽遭前夫休逐,仍慕念不忘,曾自述一律以见志,云:“默默伤心只自言……”同诗在《金瓶梅》第二十一回作为回首诗:“脉脉伤心只自言……”,用以拟喻吴月娘因直言谏夫,而与西门庆夫妻反目之事。

这首诗也出现在《钟情丽集》中,辜辂因与黎瑜娘微事失和,悒怏满怀,遂作此诗以示之。

三书所录此诗的异同见下表:

《钟情丽集》
《百家公案》
《金瓶梅》
巧语言成拙语言,
好姻缘化恶姻缘。
回头恨撚章台柳,
赧面惭看大华莲。
只为玉盟轻荡泄,
遂教钿誓等闲迁。
谁人为挽天河水,
一洗前非共往愆。
按:据《燕居笔记》本。
默默伤心只自言,
好姻缘化恶姻缘。
回头恨折章台柳,
赧面羞看玉井莲。
只为羹汤轻易泄,
遂教鸾凤等闲迁。
谁人为挽天河水,
一洗前非共往愆。
脉脉伤心只自言,
好姻缘化恶姻缘。
回头恨骂章台柳,
赧面羞看玉井莲。
只为春光轻易泄,
遂教鸾凤等闲迁。
谁人为挽天河水,
一洗前非共往愆。
按:第二十一回回首诗。

 将《金瓶梅》同二书比较,显然与《百家公案》更为逼似,而与《钟情丽集》差异很多。《国色天香》本所收《钟情丽集》中,“化”作“作”,差别就更大了。

结合《金瓶梅》从潘秀、花羞故事中抄借“枕上言犹在……”的情况看,第二十一回的这首回首诗,也并非如陈益源先生所说的来自《钟情丽集》,而是出自《百家公案》中的奸僧故事。

《国色天香》书影


(三)第二十八回公案:《判李中立谋夫占妻》

本篇全文3000余字,叙:

汝宁府上蔡县金本荣听信算命先生之言,带着价值十万贯的玉连环一双、珍珠百颗,携妻江玉梅投洛阳房兄金本立处避灾。将近洛阳时,闻西夏兴兵犯界,遂改投汜水故友李中立家。

中立见本荣有重资,玉梅又美艳,乃生心谋之。数日后,中立假意让李四领本荣去看藏身地窖,暗嘱其诱至郊外杀之,劫取珠、玉。本荣说明实情,李四怜之,取物释人。中立以为本荣已死,逼奸玉梅。玉梅以有孕在身、分娩后再处之辞应对,暂得拖延。

中立托王婆将玉梅带往山神庙里,待其生儿弃之。数月后,玉梅产下一子。待儿满月,玉梅不得已将儿抱至庙中,候人抱养。适逢本荣父母见儿、媳不归,沿路来寻,为山神引到庙里,恰见玉梅。

翁媳遂具状告理。而本荣得雪涧师父收留,在庵出家,至此亦来开封,全家得以团圆。

包公将李中立以谋夫占妻罪,处斩。《龙图公案》卷七删去诗作,改题《地窨》。

另外,万历丙午(三十四年,1606)万卷楼刊本《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第四十回也有这则故事,题《谋夫命占妻》,故事中的地名、人名多与《百家公案》不同,如:男女主人公金本荣、江玉梅,此作陶一贯、孟淑姑;反面角色李中立,此作吴成立,等等。

在文字方面也有某些细微区别,似不能因其刊行在后,即遽而认定由《百家公案》改作。

这则故事的情节比较曲折,本事不详,惟与元剧《生金阁》有些相似。更值得重视的是,与以上《百家公案》三回中的诗被《金瓶梅》抄引的情况不同,本篇故事中李中立逼婚的一段情节,被《金瓶梅》第一百回抄用并加以改造,成了吴月娘逃难时梦中遭云离守逼婚的情景。

以下即是二书的相关情节(为便于比较,亦将《海公案》相应部分同列):

《百家公案》
《海公案》
《金瓶梅》
中立大喜,分付置酒,在后堂请嫂嫂江玉梅叙情。此时正值秋夜之景……话说李中立设宴,请江玉梅叙情。玉梅见天色已晚,乃谓中立曰:“叔叔令丈夫去看庄所,缘何至今不见其回?”李中立曰:“吾家颇亦丰富,贤嫂与吾成其夫妇,则亦快活一世也,何必挂虑丈夫乎?”玉梅曰:“妾丈夫见在,叔叔出此牛马之言,心中岂不自耻!”李中立见玉梅秀丽,乃向前搂住求欢玉梅大怒,将中立推开,言曰:“妾闻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妾夫又无弃妾之言,妾安肯伤风败俗以污名节乎?今实要辱妾,只要叫吾丈夫与妾一语,妾宁死而不受辱也!”李中立笑曰:“汝丈夫今日已被我杀死矣。若不信,吾将物事来观,以绝念虑。”言罢,即交李四将宝物丢在地上,言曰:“娘子,你看这头巾、刀上有血。你若不顺我时,想亦难免其死矣。”玉梅一见宝物,哭倒在地中立向前抱起,言曰:“嫂嫂不须烦恼,汝丈夫已死,吾与[汝]成其夫妇,谅亦不玷辱于你,何故执迷太甚乎?”言罢,情不能忍,又强欲求欢。玉梅自思:“这贼将妾丈夫谋财害命,又要谋妾为妻;妾若不从,必遭其毒矣。”遂与中立言曰:“妾有半年身孕,汝若要妾成其夫妇,待妾分娩之后再作区处。否则,妾实有死而已,不愿与君为偶矣。”中立自思:分娩之外,谅不能逃,遂从其所言……
成立看见吴四回报,大喜,分付置酒,在后厅请嫂嫂孟淑姑叙情。孟淑姑见天色已晚,乃谓吴成立曰:“叔叔令吴四同丈夫前去换了宝珠,何至今不见回?”吴成立曰:“吾家颇亦丰富,贤嫂与吾成其夫妇,则亦快活一世也,何必挂虑丈夫乎?”孟淑姑曰:“妾丈夫见在,叔叔出此牛马之言,心中岂不自愧?”吴成立见孟淑姑秀丽动人,乃向前搂抱求欢淑姑大怒,将成立推开,言曰:“妾闻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妾夫又无弃妾之言,妾安肯伤风败俗以污名节乎?今实要辱妾,只叫吾丈夫与妾一语,妾宁死而不受辱也!”吴成立曰:“汝丈夫已被我杀死矣。若不信,吾将宝物来与汝看,以绝念虑。”言罢,即叫吴四将宝物丢在地下,言曰:“娘子,你看这头巾并刀俱有血迹。你若不顺我时,想亦难免其死矣。”淑姑见了宝物,哭倒在地成立向前抱起,言曰:“嫂嫂不须烦恼,汝丈夫已死,吾与汝成其夫妇,谅亦不玷辱于你,何故执迷太甚乎?”言罢,情不能忍,又要求欢。孟淑姑自思:“这贼将妾丈夫谋财害命,又要谋我为妻;我若不从,必遭其毒矣。”乃将好言以俛(凂)之曰:“叔叔既要妾为夫妇,妾当从命,奈妾有半年身孕。汝若要妾成谐老夫妇,待妾分娩之后,再作区处,好么?如即勒妾苟合,则妾实有死而已,不愿与君为偶矣。”成立自思:分娩之外,谅不能逃,遂从其所言……
这王婆回报云离守。次日晚夕,置酒后堂,请月娘吃酒。月娘自知他与孝哥儿完亲,连忙来到席前,叙坐。云离守乃言:“嫂嫂不知:小官在此,虽是山城,管着许多人马,有的是财帛衣服、金银宝物,缺少一个主家娘子。下官一向思想娘子,如渴思浆,如热思凉;不想今日娘子到我这里与令郎完亲,天赐姻缘,一双两好,成其夫妇,在此快活一世,有何不可?”月娘听了,心中大怒,骂道:“云离守,谁知你人皮包着狗骨!我过世丈夫不曾把你轻待,如何一旦出此犬马之言!”云离守笑嘻嘻向前把月娘搂住求告(欢),说:“娘子,你自家中,如何走来我这里做甚?自古上门买卖好做。不知怎的,一见你,魂灵都被你摄在身上。没奈何,好歹完成了罢!”一面拿过酒来和月娘吃。月娘道:“你前边叫我兄弟来,等我与他说句话。”云离守笑道:“你兄弟和玳安儿小厮,已被我杀了。”即令左右:“取那件物事与娘子看。”不一时,灯光下血沥沥提了吴二舅、玳安两颗头来,唬的月娘面如土色,一面哭倒在地被云离守向前抱起,“娘子不须烦恼。你兄弟已死,你就与我为妻,我一个总兵官,也不玷辱了你。”月娘自思道:“这贼汉将我兄弟、家人害了命;我若不从,连我命也丧了。”乃回嗔作喜,说道:“你须依我,奴方与你做夫妻。”云离守道:“不拘甚事,我都依。”月娘道:“你先把我孩儿完了房,我却与你成婚。”云离守道:“不打紧。”……

尽管《百家公案》与《海公案》的文字差异并不大,但在一些细微之处,还是可以看出《金瓶梅》与《百家公案》的关系更为接近,如:置酒地点,《百家公案》、《金瓶梅》均作“后堂”,《海公案》则作“后厅”;

歹人求欢时,《百家公案》、《金瓶梅》均作“搂住”,《海公案》则作“搂抱”;歹人言语威胁,《百家公案》作“笑曰”,《金瓶梅》作“笑道”,《海公案》则无“笑”字。

《金瓶梅》所写的吴月娘梦中的这段情事,尽管为切合故事本身作了相应改写,但其起、承、转、合与这则故事仍如出一辙,文字也多有相同或相似(改成白话),因袭之迹甚明。

由此完全可以断定,《百家公案》中的这则故事正是《金瓶梅》的来源。

《新刻金瓶梅词话》书影


二、对《金瓶梅》成书问题的思考


作为《金瓶梅》的素材来源,新发现的这3篇《百家公案》故事,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探寻学界长期争论的有关《金瓶梅》的成书问题。

(一)关于《金瓶梅》的成书年代及作为取材之源的明短篇文言小说

《金瓶梅》抄借了现存于《百家公案》中的素材,这是事实。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金瓶梅》抄的就一定是目前所见的最初刊于万历二十二年的《百家公案》。

以前发现《金瓶梅》第四十七——四十八回抄了《百家公案》中的《琴童代主人伸冤》时,周钧韬先生曾指出:

“有迹象表明,《金瓶梅》作者所抄的本子,比笔者所见的所谓'第一个版本’(即《新刊京本通俗演义全像百家公案全传》——引者按)的付刻年代更早。”

虽然他对自己所说的“迹象”并未作具体说明,但仍不失为一个较为审慎的判断。

至于有人将此作为《金瓶梅》成书于万历年间的所谓“新佐证”,断言:《金瓶梅》作者“读了《百家公案全传》中蒋天秀被杀害一案后,受其影响,在《金瓶梅》第四十七——四十八回中改写为苗天秀被杀害一案”,“由此可证《金瓶梅》此二回必写成于万历二十二年之后”,则未免过于简单化了。

新发现的这3篇《百家公案》故事,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更加明晰可靠的判断。

《金瓶梅》一书存世的最早信息见于袁中郎致董其昌的信中:“《金瓶梅》从何得来?伏枕略观,云霞满纸,胜于枚生《七发》多矣!后段在何处?抄竟当于何处倒换?幸一的示。”

此信写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此时《金瓶梅》至少已有前半部问世。

即便最保守地假定,在这个时间《金瓶梅》刚刚写到这里,按照正常的写作进度估计,当万历二十二年末《百家公案》梓行面世之时,以上谈到的《金瓶梅》第十九、二十一、二十八回那三首诗应该早就呈现于书中了。

《锦帆集


显而易见,这部《百家公案》并不是《金瓶梅》取材的直接来源。

笔者认为,包括苗青杀主案在内的《金瓶梅》中这些与现存最早的《百家公案》刊本相同的情节、诗作,与其说抄自《百家公案》之前的某个祖本,毋宁说这二书本来就有一个共同的本源——即早在《百家公案》成书前,就已经有这些故事的成文旧篇,这应当更为接近于事实。

《百家公案》虽曰百回,实仅93篇。而这些公案,却并不是——至少可以说并不都是——“钱塘散人安遇时”的独立创作。

阿英先生早就敏锐地看到:《百家公案》“所叙故事,亦有自他书摭拾,不尽是当时包公传说故事。”

的确,这些故事中的十之七八,都能找到其本事或出处,有的取自宋元话本,如第二十七回《拯判明合同文字》、第二十九回《判刘花园除三怪》即分别来自《清平山堂话本》中的《合同文字记》、《洛阳三怪记》;

有的取自明文言小说,如第一回《判焚永州之野庙》、第五回《辨心如金石之冤》分别系瞿佑《剪灯新话》卷三之《永州野庙记》、陶辅《花影集》卷三之《心坚金石传》的改编;

有的则来自戏剧故事、民间传说,如第六十二回《汴京判就胭脂记》、第七十八回《两家愿指腹为婚》分别是元杂剧《留鞋记》及南戏《林招得》的故事梗概。

这些故事,有的原非公案,有的判案者并不是包公,却稍经改写,都被改头换面地安在了包公头上。

这大概就是该书卷前钱塘散人安遇时署“编集”而非“撰”、“著”的根本原因。

新发现的作为《金瓶梅》素材的3篇故事,连同先前已知的《琴童代主人伸冤》,情况也应类似,当另有作者,有其更早的出处,只是现在还没有找到而已。

因此,目前尚难以作为推断《金瓶梅》具体成书年代的有效证据。

从文体上看,新发现的《百家公案》3篇故事与《琴童代主人伸冤》还是有区别的。

《琴童代主人伸冤》文辞较为通俗,多用“道”字表示说话,所以韩南先生称之为“白话短篇小说”;而这3篇则更为古雅,多用“曰”或“云”,有着比较明显的文言特征,但其文辞又远较唐传奇文浅近,体现出从文言向语体话本的过渡。

笔者以为,它们的前身应当是产生于明代中、前期的短篇文言小说;应可确定,明代的短篇文言小说也是《金瓶梅》重要的素材来源之一。

《百家公案》中的这3篇虽然题、文已经编者改写,但参照第五回《辨心如金石之冤》抄改《心坚金石传》的情况,应是加工不多,因而仍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

此前,学界对《金瓶梅》素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长篇说部(如《水浒传》)、中篇传奇小说(如《娇红记》)及短篇通俗话本(如《刎颈鸳鸯会》)等方面,对于明代短篇文言小说的关注还很不够。在此方面,以后还有更多的发掘工作要做。

《娇红记》书影


(二)关于《金瓶梅》的成书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金瓶梅》的成书方式与《水浒传》一样,是世代累积型的集体创作。这种观点虽为大多数学者所不取,但仍有一定影响。

已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驳议,如:在明、清两代,所有读过该书的人都认为系文人的个人创作;除了由于血缘关系的决定,《金瓶梅》采用了《水浒传》中武松杀嫂等故事外,《金瓶梅》中西门庆及其妻妾的主体故事在此前竟毫无踪迹可寻,这与在《水浒传》成书前就流传着大量有关宋江等三十六人聚义造反的民间传说、戏剧的情况完全不同,等等。

在此,笔者只想强调一点,要判断《金瓶梅》是否世代累积型作品,关键要看它有没有供“世代累积”的条件和价值。

宋江起义是历史上真实发生过的事件,这是成为百姓口头话题的首要前提。有关宋江等在梁山泊聚义的传说在民间流传的时间越久,就越能发酵出更强的传奇色彩,故事因而越发曲折离奇,引人入胜。

《水浒传》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对民间传说、“水浒戏”经过剔择、加工,将许多相对独立的单元性故事联缀成一部长篇巨制。

而《金瓶梅》则由《水浒传》“借树开花”,通过对西门庆等的日常生活的描写,着意揭示人物的最终命运。于是,在文本上就必然表现为今日如何、明日如何……的细部描述,所以有蔑之者称为“陈年流水帐”。

片断地看,这些故事(严格地说,也称不上“故事”)实在难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是缺乏成为传奇的起码条件的,更不具备“世代累积”的相应价值。

而从《金瓶梅》抄借前人作品素材的“百衲衣”式的风格来看,更可看出《金瓶梅》绝非什么世代累积型作品。可以说,这类素材发现越多,就越能说明这一点。

《金瓶梅》抄借《百家公案》素材的事实,实际上反映了《金瓶梅》素材来源的普遍情况:

一是借用原作品故事的基本框架和部分文字,而纳入自身的故事流程中;

二是抄引原作中的诗词或韵文,稍加改造,融入《金瓶梅》所营构的精神世界。这两种做法的惟一目的,即在于“为我所用”。这两种情况,都只能被合理地理解为抄借者亦即作者的个人行为。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百家公案》中的这4篇作品应与《金瓶梅》的成书时代比较接近,其中缺乏所谓“世代累积”的时间余地。

透过《金瓶梅》大量抄借前人、他人作品的表象,我们依稀可以看到的是一位(?)拥有相当的藏书量、博览群书的作者的身影。

绣像本与词话本



注释:

①⑩ [美]韩南《<金瓶梅>探源》,《金瓶梅西方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7、10页。

②⑥ 周钧韬《<金瓶梅>与<百家公案全传>》,《金瓶梅探谜与艺术赏析》,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105页。

③ 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案故事》,《沧州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73页。

④ 陈益源《<钟情丽集>考》,《复旦学报》1996年第1期。

⑤杨绪容《<江湖纪闻>与<百家公案>》,《百家公案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⑦ 鲁歌、马征《<金瓶梅>当成书于万历中期》,《<金瓶梅>纵横谈》,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年,第104页。

⑧ 袁中郎《锦帆集》卷四《与董思白》。

⑨ 阿英《明刊<包公传>内容述略》,《小说闲谈四种·小说三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56页。

文章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本文获授权刊发,原文刊于《傅憎享、杨国玉<金瓶梅>精选集》,2015,台湾学生书局有限公司出版。转发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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