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三四线城市,要说一栋烂尾楼都没有的,实属不多。楼盘烂尾了,工地一停好几年,购房款不见了,开发商躺平了,各责任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没见有多少人被追责,依然能自由自在。而责任本不该由购房人来承担,却偏偏是购房人吞下了全部的苦果。这就是现实,既令人咬牙切齿,又让人无可奈何。今天,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大家,买到了烂尾楼,及时止损才是关键。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一般就两种: 1、开发商主动烂尾 由于政策、市场行情等方面的原因,商品房价格持续走低,一旦开发商发现继续施工只会赔钱、建的越多赔的越多的时候,就会主动停止楼盘的开发和建设,形成了烂尾楼。 2、开发商被动烂尾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建设项目缺乏后续的建设资金;或者是开发商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违法建设等不是出于开发商意愿产生的停工,形成了烂尾楼。 如果购房人是贷款买的房,虽然楼房烂尾了,该还的银行房贷还是要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没有交集的合同。不管购房人的房子发生什么变化,不管是倒塌了,还是烂尾了,购房人和银行的债务关系是不受影响的。 往严重点的方向说,购房人因为房子烂尾而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是可以诉讼执行购房人的其他财产用来偿还贷款的,同时也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前有狼,后有虎。继续还贷,房屋烂尾看不到希望;不还房贷,银行又会催债,甚至执行其他财产。购房人应该如何止损呢? 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房者在提起诉讼时,既要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也要请求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这样就符合了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诉求,就可以达到停止还贷的目的。 购房者维权,一定要积极地借助法律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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