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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自由

 以文为马 2022-06-15 发布于山东

      自由,一词是有多重含义的。由于生命语境的差异性,自由也因此具有了不同的外延与内涵。革命者所谓的自由是针对社会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而言的,哲学家所谓的自由,却是针对文化制度和道德风尚的沉沦和束缚而言的。上班族的自由是针对现代生产方式造成的劳动异化而言的。由此可见,自由一词,并不是一种纯客观的事物,自由必须在人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受损或者受到威胁的时候,关于自由的信仰才会彰显出它的价值和魅力。可以说,自由是精神主体发生觉醒的重要标志,对自由的强烈渴望让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充分的感受到了自己的价值。那个为意识形态、世俗文化、社会体制、利益诱惑所绑定的人不再是人民、群众、大众和群氓,从那一刻起,他从头到尾对自己的存在给与了坚不可摧的肯定,就像维纳斯充分是欣赏着自己的性感与美丽,狄俄尼索斯充分的沉醉于自己的原欲与野性一样,此时此刻,他全面的知晓了客观世界,同时他也意识到了主体的匮乏以及令主体充盈的东西。由于自由具有极强的主体性,所以,自由几乎是个人主义的同义词。个人主义实际上是包含了自由主义的成分的,个人主义既有它的自私性、损人利己性和极度的自恋性,也包含着自由主义中那种不断的渴望自我意识最大化的理想和冲动。自由主义者所追寻的个人意志的最大化并不是建立剥夺他人肉体自由、情感自由和精神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它普适于任何生命体,而不是被某个人或者某部分人据为己有的产物。对于现代人而言,谈论自由是不是一个过时的话题呢?其实,不然,因为,我们的世界还无法从物质自由中完全摆脱出来,精神的控制随时都在以一种极其隐蔽的方式存在着。除非,一个完全摆脱了物质束缚、肉体束缚、情感束缚和思想束缚的个体成为一种普遍的存在时,我们对自由的探讨才会成为一种无意义的探讨。

      当下的我们为何会不自由,与其说不自由是一种客观存在,倒不如说是自发的感知到不自由的一种意识,这种意识必须是自发生成的,当自我意识到不自由的时候,自由才会显示出它对于生命和人生的意义。对于无法萌生自由意识的人而言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他已经克服了束缚其某种自由的事物,比如一部分人已经克服了物质上的不自由,所以,他就无法萌生渴望获取物质自由的意念。一种可能是人已经彻底的沦为无自我意识的物质奴隶和精神奴隶。他已经丧失了对主体精神的基本感知能力、抛弃了自我实现的愿望和反思存在的批判性意识。一个主体精神越强的人,他对自由或者不自由的感知也就越强烈,而主体精神的获得又无一不是伴随着丰富的文化积累而诞生。也就说学识越是丰富、思维越是活跃、 精神越是独立的人对自由或不自由感知程度和对自由价值的追寻程度是不一样的,越是思想丰富的人对自由的了解和对自由的渴望就越大。不可否认的是,一个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和思维能力如何决定着一个社会的自由氛围如何。一个群体的主体精神达到什么样的层面就决定了它所组成的社会所形成的世俗风化和人文业态达到怎样的开放包容程度。如果说一个群体是由低水平的精神个体组成的话,那么,由其组成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种反自由的机制存在,尽管,构成它、管理它、运作它的人们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但是,它的稳固性、停滞性、慵懒性和盲从性在造就了它的积重难返和举步维艰。个体的东西总是这么轻易的被整体的吞噬或者正在吞噬,新生的总是那么容易沦为陈旧的,从长远角度来讲,这是灾难性的。这种灾难性的后果带来的悲剧是人无法成为个体的人,成为自由的人,成为自为自在的人,当个体之人一旦受制于、并臣服于某一剥夺其自由存在的事物时,那么,这种由这无数个体造成的集体意识就会演变为一种新的专制和枷锁。这种专制和枷锁会带有自动保护功能,它会将自己的本质美化成一种文化观和传统观。以至于个体到最后丧失了辨别的能力、反思的意识和创新的动力。尽管,个体在丧失这些基本的主体能力的时候,并不会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是,这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降临于世后,充分的享有和实现体验生命存在、觉醒生命意识、释放生命情感的基本条件。

      人应该这样理解自己的存在,他不是他者理想或精神的附属物和试验品,他应该具备自由精神的生命意识,并为自己的生命意识得以自由的释放和实现而奋斗终生。人应该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和创造属于自己的文化,他应该充分的认识到将自己的生存权力、思想权力和情感权力服从于某种群体性的认识和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他应该充分并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懦弱行为和冷漠态度是阻碍人类自由实现的可耻卑劣行径。当自由被拿来与集体主义的敌人和违法乱纪的暴徒划等号的时候,人们似乎忘记了人类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自由与反自由史。原始社会里,图腾崇拜充分的表现了人对自然事物的精神臣服和心理畏惧,自然暴力使人产生对自然的崇拜,崇拜的根源是恐惧、是畏惧、是匮乏、是生存发展自由受到最大限度挤压后的精神补偿,是生存自由受到的威胁,精神不够自觉的集中体现,随着生产工具和物质条件的不断发展,少数人的自由、部分人的自由得以实现,而这种自由是建立占有、剥夺和侵略他人生存发展资源的基础之上,如何在一种群体化的生存环境下让个体实现平等化的实现自由是人类的一个终极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实际上就是把个体的的人从肉体的劳动占有解放出来,从灵魂的麻木沉沦中超越出来,从情感的枯竭失望中脱离出来,从精神的思想控制下完成“袪魅”。因为,任何生命体都不应该因为迁就多数的“他者”的认知方式、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而丧失掉自我超越的勇气与步伐,生命的“自由度”应该取决于个体对自我与他者的全面认识和深入理解,这种理解涉及到对人性本质的深刻洞察、 对人之存在的全面知解和对人之理想的明确定位。而这就为探知和突破自由的边界提供了基础,因此,人的对自由之边界的理解和界定就是建立在对生命主体自身的认知理解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先验的真理介入、世俗风化和群体无意识之下的。

      说到底,自由是一种更适合人的个性化价值实现和个体性发展的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回归主体自身的价值转向回绝了客观原则先天性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套路,堵住了主体精神被肢解、被束缚、被操控、被绑架的精神困境和失语现状,这是一次对主体精神的找回,也是对人之存在的理性审视和美学回归。当生命精神不再具备独立寻找自由意识的能力或者自愿出卖这种自觉性的时候,意味着他必须在自我欺骗中完成和自我麻痹中营造一种幸福假象,这个假象会伴随着作为他者附属物和牺牲品的存在形式而不断地进行美化和强化。而一旦这种以出卖自由的方式获取自身价值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因为,人既然是对自身肉体、主体情感和主体思维的对外交付和依托,也就是意味着所依据的东西并不是对他者的深入理解和全面认知的基础上的,因为,如果他若对其有足够认识和理解断然不会作出如上愚蠢的行径,而他所依据,只有源自自己那份幼稚、简单、疯狂而盲目的自我催眠和重度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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