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造成了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今天就来列举几个比较有特征性的规定。 ![]() 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总结: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规则二、收集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总结: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旨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 ![]() 规则三、调查取证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2、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总结: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是法定的,也是有所限制的。 文 | 德凯律师团杨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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