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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三年,行贿者判一年半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15 发布于上海

 公司高管或职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样属于受贿,不仅要退缴所有收受的贿赂,还要面临刑罚。

案情介绍
01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在2018年7月入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在A电子商务公司担任调度主管、仓库负责人、物流部长等职务。2020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利用担任A电子商务公司物流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徐某及罗某(已另案处理)、王某1、谢某财物,为被告人徐某及罗某、王某1、谢某谋取利益。

 2020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徐某在与A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合作中,为得到照顾,分配到更多线路,经与罗某(另案处理)及朱某经商议后,决定成立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朱某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只需要在线路分配等方面给予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照顾,即可直接占有该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与分红。在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利用担任A电子商务公司物流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给B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先分配线路,并对该公司在送货期限、货品检测等方面予以照顾,以所谓“分红”的方式,共计收受被告人徐某及罗某所送人民币92.9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及罗某分别从B公司分红约80万元。

 另外,2020年期间,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罗某提供帮助,避免罗某的物流团队因送货迟到等行为被处罚,分多次共收受罗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3万元。为A电子商务公司某省区蔬菜供应商王某1提供帮助,在所供货物的货品检测中给予照顾,避免所供蔬菜被退回,共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天下牌香烟2条。为谢某经营的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与A电子商务公司合作中提供帮助,优先分配线路,分两次共收受谢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朱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购买了南昌市房屋一处,宝马X5汽车一辆,皆登记在女友邱某名下。

 2021年12月,被告人朱某、徐某被抓获归案,朱某的宝马车、房屋被查封。被告人朱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月,朱某女友邱某向公安分局三次退缴了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当月被告人徐某向公安分局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
02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五百元,查封的江西省南昌市房屋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房屋抵押权后剩余款项用于折抵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刑罚,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二、被告人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扣押在案被告人朱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五百元上缴国库(查封的朱某房屋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房屋抵押权后剩余款项用于折抵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扣押在案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寄语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公司高管或职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样属于受贿,不仅要退缴所有收受的贿赂,还要面临刑罚。受贿者如此,行贿者也难逃法律的惩罚,同样会面临判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结局。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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