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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张德荣律师:辩护律师当然有权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2-06-16 发布于北京

张德荣律师:辩护律师当然有权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 张德荣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春节后,我去内蒙的一家基层法院阅卷,因为在会见被告人时,他反映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况,所以我要求法院给我复制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便进行核实。书记员听后,立刻准备给我刻录。就在此时,一个号称庭长的人说,讯问录音录像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并责令书记员不要再刻录了。

随即,我们就争执起来,我把刑事诉讼法第40条搬出来,说这一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当然可以复制。他也不甘示弱,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搬出来,说这一条只是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录音录像,没有规定律师有权复制。另外,他还打开手机,搜到一个最高检网站上有一个“关于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帖子给我看,说最高检也不允许复制。

无奈当时没有吵过这个拿着最高检“令箭”的庭长,在书记员的陪同下,在法庭里待了三个多小时,核实了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录音录像。

以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有很多的法官或检察官并不同意辩护律师复制讯问笔录的同步录像。但是,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而且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辩护律师有权复制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理由如下:

1

虽然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仅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当辩护律师申请复制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该条没有规定。但是,该条也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公民行使私权的基本原则。质言之,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应当是可以的。

2

根据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那么,问题来了,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吗?笔者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同讯问笔录一样,都是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载体,本质上属于言辞证据。上述最高检网站上那个不知名的专家,关于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据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讯问录音录像当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当然属于证据。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一样,都是被告人供述的一种载体,既然把讯问笔录当作证据,就必须把讯问录音录像当作证据;既然讯问笔录可以复制,为何讯问录音录像就不能复制呢!

况且,按照刑诉法规定,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内容一致,讯问笔录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否则讯问笔录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另外刑诉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发现和刑讯逼供呢,不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方式吗?在这个角度上讲,核实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需辩护律师复制同步录音录像来进行对比。

3

有部分人讲,只要让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就足以保障其辩护权了,没有必要让他复制。我认为这些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也未真正从事过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言词证据,每一个案件都至少有一本案卷,如果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几十本案卷也很常见,其中几十个人的笔录司空见惯。每一个讯问笔录都对应着一个讯问录音录像,而每一个录音录像少则半小时,多则七八个小时;若只让律师查阅,岂不是律师只是核对一遍录音录像就需要在法院住个十天半月的,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辩护的现实的。如果不让律师核对,而是选择性的查阅,这样也很难发现问题,除非每个律师都有过目不忘的本领。

4

还有人讲,如果让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有可能泄露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也有可能会泄露国家秘密或侵害他人隐私。我认为这种说辞更是“为赋新词强说愁”。刑诉法之所以要求讯问要同步录音录像,就是约束侦查人员取口供时不得刑讯逼供,要求口供与笔录一致。既然刑诉法允许律师复制笔录,为何不允许律师复制录音录像呢?若不允许复制不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关于律师会泄密或侵害隐私的担忧,更是无稽之谈。且不说律师法对律师的保密义务有严格的规定,只要复制笔录不泄密或侵害隐私,那么复制录音录像就不会泄密或侵害隐私。

综上,辩护律师当然有权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笔者建议,下一次刑诉法或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的时候,把律师有权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这几个字明确写出来,不要藏着掖着了,以免某些“不怀好意”的人把“经”念歪了;另外,最高检网站上那篇题为“检答网集萃|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帖子,赶快删除吧,以便被人拿着当“令箭”!


律师简介



张德荣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

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咨询、诉讼、控告、协议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张德荣律师为全国各地企业家、高管提供过刑事辩护,并在职务侵占、骗取贷款、非法经营、非吸、诈骗、行受贿、拒执等多个罪名上取得无罪辩护(含检察院不起诉)的办案效果。为中航工业、中石油、中国联通、国机集团、卓越地产、合生创展、林德工程、北大青鸟等多家大型企业及旗下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担任多家科技类、能源类央企、建设工程类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

张德荣律师精通公司法,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指引》等实务著作;受北京市律师协会之托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北京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李斌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斌律师,北京云亭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

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律师担任多家金融类、科技类、互联网类、交通类、建设工程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李斌律师出版《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与诉讼指南》《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著作,先后发表了400百余篇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领域的实务文章,并多次受邀为专业院校、客户单位讲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公司类诉讼案件实战经验”等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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