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养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这是不合适的。 虽说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在家庭关系中,儿子是父母的第一赡养义务主体,儿媳对公婆仅具有一个笼统的协助义务,比如帮丈夫暂时照看年迈的公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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