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3月8日发布《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会组织规程》,在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修正。 基本信息
折叠编辑本段修改历史2006年3月8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修正 折叠编辑本段规程内容第 一 条 区分部委员会之组织,依本规程行之。 第 二 条 区分部委员会为基层工作行动单位;以村里为范围,报请上级党部核准后设立之。 第 三 条 区分部委员会置常委一人,由区分部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区分部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党员选举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区分部委员会下设小组,置小组长一人,由党员选举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第 四 条 区分部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上级党部之指示及本级委员会之决议。 二、吸收党员,开展服务工作。 三、宣传本党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会脉动,扩大结合群众。 四、在各种选举中,动员支持本党提名的候选人竞选。 五、协助征收党费。 上级党部得就区分部之特性,分别规定其特别任务。 上级党部得就区分部之特性,分别规定其特别任务。 第 五 条 区分部委员会常委、委员、小组长任期为二年。 第 六 条 区分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以下简称党员大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临时党员大会。 一、上级党部指示召集时。 二、所属党员半数以上之请求时。 第 七 条 区分部委员会经费、党费及特别捐收支情形,应按期报告本级党员大会。 第 八 条 第八条本规程经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修正亦同。 附:区分部党员大会程序。 一、宣告开会(报告党员人数及实际出席人数)。 二、主席就位。 三、全体肃立。 四、唱国(党)歌。 五、向国旗党旗及总理遗像行三鞠躬礼。 六、主席恭读总理遗嘱。 七、主席报告。 八、上级指导员致词。 九、工作报告。 十、工作检讨。 十一、讨论提案。 十二、临时动议。 十三、宣读党员守则。 十四、散会。 搜索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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