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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税制改革分析中央与地方赋税之争的演变

 炫叶楓雪 2022-06-17 发布于广东

前言

赋税制度一直都是国家政权中占有举足轻重、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正是高效且公平的赋税制度,才能够最大程度上支撑国家机器的运转。赋税制度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更为统治者重视不已,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存在了具备一定规章制度的赋税征收体制。虽然那会处于奴隶制时代,但是在征收对象、赋税数量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安排。

奴隶制时代的土地属于国有制,而广大的自耕农则是国王的佃农,因此天下所有耕种土地的农民都要想国王缴纳相应的赋税,否则便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随着西周分封制的确立,社会等级的分层日益凸显且成型,因此便会出现了层级性的赋税征收体制。也就是说各地封王向周天子贡纳赋税,而在封国内,则是由下到上一级一级上缴。由此各地封王成为了周天子在赋税征收上的代理人。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原有的奴隶制彻底被摒弃,地主阶级不断兴起,封建制度日渐上风。秦朝的建立,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完全确立,并且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严密且有效的赋税制度。从此,在中国的封建时代,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赋税征收体制也在随之变化当中。这种变化在中古时期最为激烈,也就是在隋唐时期。

《唐六典》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杨风化,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其户皆二年一定,以入籍账。”

隋朝时期对北魏时期的户调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租庸调制度,为隋朝的兴盛奠定了经济基础,虽然隋朝仅二世而亡,但是却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唐朝将隋朝的财产继承下来,并且在前期对租庸调制度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安史之乱后的中期唐朝,迫于国家财政的紧俏,又推出了新型税制—两税法,后随着藩镇割据形势的严峻,又出现了针对地方的两税三分制度。

唐朝建立初期振兴经济的得力武器:租庸调制度

唐朝建立之后,虽然继承了隋朝丰厚的家产,但是由于隋末农民大起义的巨大冲击,基层社会的生产生活迟迟不能恢复。因此在隋朝末期严苛的租庸调制的基础上,高祖、太宗均进行了减税安排,希望能够快速恢复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联合作用下,国家经济发展不断加快,最终出现了久违的太平盛世,即贞观之治。

租庸调制度是依靠当时的均田制度存在的。唐朝建立之初掌握着大量的空地、闲田,统治者也就能够成功地实行均田制度。保证将国家掌握的可耕地和山地分给每个自耕农,既然百姓有了土地耕种,那么自然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同时还能够定期向国家缴纳相应的赋税。

《旧唐书》载:“每丁岁入租粟二石。兼调綿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曰免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所以说,租庸调制度在唐朝初期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此时地方财政能够竭尽全力配合中央政府,上下一条心,所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随着唐朝社会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日趋扩张,成为地方财政脱离中央的重要因素。要知道,之所以将他们成为地主阶级,就是因为他们经常掌握大量的土地,而这些土地便是在兼并自耕农耕地的基础上得来的。

随着这种现象不断出现且日益严重,国家原来进行的均田制的土地大量被地主兼并,自耕农日益减少,导致流民在不断增多。这些势力不断壮大的地主,开始不断隐匿人口,使国家户籍中的百姓成为地主阶级个人的经济服务者,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和人口在不断萎缩,这种情况下,均田制崩塌了,以均田制为赋税支撑的租庸调制也难以继续维持了。

安史之乱后帝国的经济支撑:两税法

安史之乱期间,使得北方人口减少了大半,北方经济遭遇毁灭性打击,北方人口大量南迁,而南方地区在战乱期间免受战火祸及,此时的江淮地区成为了战后帝国重建的重要经济来源。原来的租庸调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由于战乱,国家财政已经入不敷出,因此急需一项更加贴合形势需求的赋税制度来支撑帝国的经济。

虽然战后相继出现了一批理财名臣,向刘晏、第五琦等人,他们在对于税制改革的突破点在于盐税。盐在当时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前面历朝历代中,盐税始终是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一环。唐朝中期的赋税改革率先针对盐政开刀,将盐的生产、经营以及销售这一全套的营销模式全部收归中央,同时提高盐价,盐税收入增长一日千里。不久就达到了惊人的1200万贯。

但是针对盐税的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的赋税问题。唐朝毕竟是传统的农业国,所以还是要将最为广大的土地和自耕农,以及那些势力日益壮大的地主作为国家赋税征收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最广泛的人口、最深入的地区完成系统的税额征收。在这样的需求下,公元780年,两税法出台了,这是中古时期税制中最为深刻的变革之一。

两税法在征收内容的选择中,更多地向户税和地税倾斜,以便实现公平。也就是说依照各家财产的多少或者土地的多少进行混合征收,同时将税收对象直接扩大到了官僚、皇室宗亲、寺院,要知道这些人阶层在以前是不交税的。这种征收对象扩大到地主阶级的赋税规定,凸显了当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赋税方面的矛盾在日益激化。

《新唐书》载:“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中央政府的无奈选择:两税三分法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将安史降将安置在他们自己的发家之地,也就是两河地区,虽然唐朝名义上对其统治,但是从史料可以发现,两河藩镇是唐朝中后期割据性以及反叛性最为强烈的。

《旧唐书》:“夫以东周之地,久陷贼中,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橡,中间畿内,不满千户。井邑榛棘,豺狼所嗥。既乏军储,又鮮人力。人烟断绝,千里萧条。”

以两河藩镇为首,逐渐掌握了地方势力范围之内的军政和财政大权。唐朝中期实行的两税法对于这种割据性地区根本就不适用。这些藩镇的统帅在面对中央的命令之时,如果符合自身利益便顺从,一旦对于自身利益有损失的便强硬拒绝,中央与其连谈判的机会都很少有。两税法在割据性藩镇内部的失效,使得中央不得不对其妥协,出台了极具妥协性的两税三分法。

两税三分法,就是将强藩地区的赋税依然按照两税法的收税原则,进行缴纳,但是在赋税的支配上,唐朝中央政府做出了巨大的让步。赋税分为三分,一部分留给收税当地作为日常开销,成为留支,一部分则由藩镇节度支配,成为留州,第三部分则上缴中央,称为上供。两税三分发充分体现了唐朝中央对于强藩割据地区的无奈,尤其在地方财政赋税的管理上基本上插不上手了。

两税三分法实行之后,唐朝后期中央财政赋税之权正式下放到地方,而这种唐朝前期对地方赋税抓的如此之紧的现象也是一去不复返了。由于失去了地方赋税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撑,唐朝后期的国家财政经常入不敷出,同时为了加强军事实力,还供养了大批的藩镇军队和神策军。庞大的军费支出最终压垮了唐朝。

评价

由上文可以看出,地方财政赋税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封建王朝统治的长久。向奴隶制时期的国家,由于土地采用的是公有制,同时私有经济发展十分有限,再加上奴隶主的强力统治,奴隶主集团对于地方财政的掌握是非常牢固的。但是到了封建时代,情况就不一样了,封建地主阶级作为一个新生儿,一直处于急速的成长当中。而土地和赋税则是他重要的生命养分。

像唐朝中后期藩镇独掌地方财政大权的现象,早在东汉时期就已经出现过。只不过当时不叫藩镇,而是刺史。刺史一开始在西汉设立,之时地方的监察机构,经过两汉的演变之后,刺史逐渐掌握了地方的政、军、财大权,俨然一个个独立的小王国。东汉末年,最具实力的就是各方诸侯,而这些诸侯就是从刺史发展而来的,由一州刺史逐渐掌握数州,最终成为一方霸主。

唐朝中后期的情况基本上是东汉末年历史的在现。所不同的是,东汉末年的中央政府已经完全失去了对地方刺史的控制,而唐朝中央起码还保有名义上的权威,皇帝的作用还是在的。当然这种权威性只是相对于那些独立倾向较小的藩镇,对于强藩,中央的命令还是可以直接遭到无视的。有唐一代的赋税改革,就是依据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而不断变化的。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实行的非常成功,但是社会经济发生巨变,尤其在土地和户籍上,国家对此掌握的愈发不足。为了解决这种现象,按照资产和田亩为税收标准的两税法出台了。随着强藩的反抗,中央政府的妥协,两税三分的制度成为中央与地方争夺赋税的重要解决办法。这也标志着唐朝中央对于地方控制的失控,起码是在赋税征收方面。

参考文献:《旧唐书》、《新唐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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