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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安石变法看宋代赋役制度

 深沉凝望 2015-06-24

宋神宗熙宁二年,拜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变法。王安石变法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富强之法、强兵之术和教育之制三项内容,其中富强之法其目的在于改善朝廷的财政状况,以解决“生产少则民不富,民不富则国不强”之症。在叙述王安石变法的具体措施之前,有必要谈一谈变法的背景。

我们知道,从宋朝开国到王安石变法已过去一百余年了,宋初统治者根据唐末五代十国的藩镇割据的历史教训,制定了重文轻武的治国之策,文官政治在宋代达到了巅峰。

在经济方面,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减少政府对土地的政治干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但“不抑兼并”政策也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的日趋严重,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政府获得的土地税逐渐减少,到北宋中期,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以成俗”的地步。

由于积贫积弱,有识之士有志于改革,宋仁宗庆历年间就曾实施了由范仲淹主持的新政,但这次改革运动重点在吏治,而且新政并没有被好好执行,所以收效不大。又过了二十多年,国家的困难局面并没有好转,宋神宗与王安石一拍即合,于是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

王安石变法中与赋役有关的法令主要有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均输法。两宋的赋税,主要是继承唐代两税法而来的二税以及其他一些承继五代弊政而来的苛捐杂税。二税是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其征税对象既包括地主,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

其他的苛捐杂税,有只针对产权所有者的,如支移、沿纳、折变等;也有针对所有国家居、按人头摊派的,既有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包括佃农在内,如丁盐钱、丁绢等。从理论上来说,在产权私有的状态下,无论何种赋税征收方式,都是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

因此,宋代的赋税是建立在地租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集中化的地租。由于在赋役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这样一些问题:国家财政过度集中,朝廷在收取正常的赋税之后,还不断追求所谓“羡余”,即鼓励地方官员在上缴赋税之外再向中央提供财政支持,而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所以导致赋税征收弊端丛生。

下面我将对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均输法作一一分析,透视宋代赋役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青苗法。熙宁二年开始实施青苗法,即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为什么要实行青苗法?在青黄不接的时候,百姓吃不上饭,也没钱买种子,而民间的粮食借贷的利息很高,农民根本还不起,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以为备荒而设置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本钱,贷给农户,压抑了盘剥农民的高利贷势力。但是青苗法并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反而成为官家剥削百姓的一种手段。

徭役是古代国家税收的特殊征收方式,它不见诸钱物,表现为民户无偿为国家承担某些管理职能和从事劳作。在宋代,两税与徭役正式分开,民户除缴纳两税以外,还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徭役。由于官户是在品官之家,已经在为国家效力,所以不再承担徭役,所以,徭役全由民户承担。

宋代徭役有职役和夫役之分,职役主要由上户承担,夫役则由下户承担。由于徭役是必须履行的,难免影响农民的春耕秋收。在宋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改行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在全国实施免役法。

所谓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意即应役者选择用交钱的方式代替服徭役,然后由官府出钱雇人服役。免役法实施期间,不仅征收针对民户的免役钱,还要征收针对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的、按定额的半数交纳的役钱,也就是助役钱。但是免役法实施后,遭到官僚及大地主的反对,最终被废除。

之前已说过,宋代由于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

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这就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土地税收越来越少,如果不是商税的增加,国家财政不知如何维持。针对隐田漏税的现象,宋仁宗景祐年间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洛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壤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田地,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消除了隐田逃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

均输法最早由汉武帝时期的桑弘羊提出并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其核心思想可以用“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八个字表达。均输法的主要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减轻人民负担。王安石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行均输法:设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的赋税收入,掌握供需情况。凡籴买、税收、上供物品,都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对于京都库藏支存定数,以及需要供办的物品,发运使有权了解核实,使能“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这样,既保证了朝廷在物资方面的需要,又节省了购物钱钞和运费,还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均输法只在局部地区试行,未能发挥设想的作用。

王安石变法是一场进步的改革运动,目的在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危机,着重于经济方面的调整,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由于保守派的反对和变法过程中用人不当等原因,导致了最终的失败。

如果从赋役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王安石变法的各项措施在理论上无疑是正确的,以青苗法为例,用政府的钱支持农业,避免高利贷资本对农业的摧残,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种政策具有近代农业变革的特征,但是由于具体操作的失误、官僚腐败,很难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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