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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榜:没在48小时内「死掉」,工伤保险就不赔吗?

 十步读财 2022-06-17 发布于辽宁

2021年3月12日凌晨,哈尔滨某公司门卫马殿臣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确诊为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

拔,意味着丈夫很快停止呼吸,外地工作的女儿来不及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拿不到赔偿。

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正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条规定,本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即使不是工作原因,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身故,也能赔偿。

但这个为了限定“突发急性病”的48小时,成了一道“时间枷锁”,考验人性,也考验规则。

马殿臣妻女面对的问题,就是这种情况。

不过,这48小时是盖了钢印吗?说不赔就不赔?

并不是,有赔的。

广西2016年发生类似案例,因抢救时间超48小时没被认定工伤,在家属求助法律后,二审判罚:

在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视同工伤。

这个判罚结论,如果看多了保险纠纷案例,会觉得相当眼熟。

法院虐保险公司的最大杀手锏就是:

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双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条款也有很多“时间枷锁”。

比如意外险常见的“猝死”保障,病发到死亡时间,有的产品限定为6小时,有的限定为24小时。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就不算“猝死”,不赔了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

辽阳王某为母亲投保意外险,猝死保障限定时间为6小时。2018年,王某母亲突发急性病,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在次日凌晨身故,超过6小时。

王某按猝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理由就是超过6小时,王某遂诉诸于法律。

法院受理后,两审判决都认定保险公司败诉,二审结论如下:

很有意思,因为王某买了这家公司两款产品,都有猝死保障,但一款限定6小时,一款限定24小时。

法院认为:

相同保障,两款产品的免责条件不统一,对买了”6小时“的消费者不公平;而且限定属于定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尽到解释义务,赔!

对了,如果在裁判文书网搜“不符合猝死”,能看到大量的保险纠纷案例,几乎都是法院在花式吊打保险公司。

除了意外险,重疾险也有理赔的“时间枷锁”,比如最常见的“严重的脑中风后遗症”和严重的“慢性肾衰竭”:

因为没达到约定时间而被拒赔,这样的重疾险理赔纠纷很多。

判罚结果各不相同,有的判赔了,理由是:

  

也有判定不赔,理由是:

  

不好下结论,只能说保险合同里的“保障责任的限定条件”,究竟有多大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判罚中还有争议。

但有一点是统一的:

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双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遇到这种复杂情况,别忘了还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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