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 文︱王培军 一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有一条以贾谊、陆贽与苏轼三人并论,而痛批苏轼云: 若夫轼者,恶足以颉颃二子乎!酒肉也,佚游也,情夺其性者久矣。宠禄也,祸福也,利胜其命者深矣。志役于雕虫之技,以耸天下而矜其慧。学不出于揣摩之术,以荧天下而售其能。习于其父仪、秦、鞅、斯之邪说,遂欲以揽天下而生事于平康之世。文饰以经术,而自曰吾谊矣;诡测夫利害,而自曰吾贽矣;迷失其心而听其徒之推戴,且曰吾孟子矣。俄而取道于异端,抑曰吾老聃矣,吾瞿昙矣。若此者,谊之所不屑,抑贽之所不屑也。绛、灌之非谊曰:“擅权纷乱。”于谊为诬,于轼允当之矣。藉授以幼主危邦,恶足以知其所终哉!乃欲推而上之,列于谊与贽之间,宋玉所云“相者举肥”也。(见《船山全书》第十册,100页)
《贾谊论》中云: 夫绛侯亲握天子玺,而授之文帝,灌婴连兵数十万,以决刘、吕之雄雌。又皆高帝之旧将。此其君臣相得之分,岂特父子骨肉手足哉。贾生洛阳之少年,欲使其一朝之间,尽弃其旧而谋其新,亦已难矣。为贾生者,上得其君,下得其大臣,如绛、灌之属,优游浸渍而深交之,使天子不疑,大臣不忌,然后举天下而唯吾之所欲为,不过十年,可以得志。安有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哉?观其过湘,为赋以吊屈原,纡郁愤闷,趯然有远举之志。其后卒以自伤哭泣,至于夭绝。是亦不善处穷者也。夫谋之一不见用,安知终不复用也。不知默默以待其变,而自残至此。(中华书局本《苏轼文集》,第一册106页)
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征以为廷尉。廷尉廼言谊年少,颇通诸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是时谊年二十馀,最为少。(中华书局本,第八册2221页)
是时,匈奴彊,侵边。天下初定,制度疏阔。诸侯王僭儗,地过古制,淮南、济北王皆为逆诛。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其大略曰云云。 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第八册2230页、2260页)
余少读苏轼所为《贾谊论》,谓非汉文不能用贾生,乃贾生之不能用汉文尔。……吾未尝不伏苏氏论人之当,揆事之长,而叹贾生之无辞以自解。其后得班史之所著《传》而读之,然后知苏氏之工于揆事,急于持论,而不尽悉故实也。夫贾生之始建议改正朔,易服色,制官名,兴礼乐,固非绛、灌之所喜,而实亦非绛、灌所深恶也。其所深恶者,在遣功臣列侯就国而已,故假以纷更之罪而谮之帝,帝亦因其谮而姑出谊以慰安之,且欲老其材而后用之耳,非果于弃谊也。……其所上《治安策》,有可为痛哭、长太息者,盖在召对宣室与傅梁之后也,所谓立谈之间而遽为人痛哭者,岂实录哉?……史既称绛、灌之恶之,而绛侯之就国,以一言告讦而逮系,谊以待大臣之礼风之,而上遂幡然改。谊不绛侯之怨是修,而修国体,抑何厚也!刘向所以深惜之,而轼不之知也。(据《中华再造善本丛书》本)
绛侯周勃既就国,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帝既见绛侯狱辞,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中华书局本,第二册465-466页)
今考《新书》诸篇,其末缀以痛哭者一、流涕者二、太息者四,其馀篇目或泛论事机,而不属于是三者,如《服疑》、《益壤》、《权重》诸篇是也。班固作《传》,分散其书,参差不一,总其大略,自“陛下谁惮而久不为此”已上,则取其书所谓《宗首》、《数宁》、《藩伤》、《藩彊》、《五美》、《制不定》、《亲疏危乱》,凡七篇而为之。自“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以下,以为痛哭之说,与其书合。至于流涕二说,其论足食劝农者,是其一也,而固载之《食货志》,不以为流涕之说也。论制匈奴,其实一事,凡有二篇,其一书以流涕,其一则否,是与前所谓足食劝农而为二也。固既去其一,则以为不足,故又分解制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说。庶人上僭、体貌大臣,皆其书所谓太息之说也,固从而取之,当矣。而其书又有《等齐篇》论当时名分不正,《铜布篇》论收铜铸钱,又皆其太息之说也,固乃略去《等齐》之篇不取,而以《铜布》之篇附于《食货志》。顾取《秦俗》、《经制》二篇,其书不以为太息者,则以为之。”(据《二十五史补编》本,第二册1049页) 这是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十所引的。“故又分解制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说”,余氏读作“故又分《解县》、《匈奴》二篇,以为流涕之二”,以“说”字属下,又以为“制”是错字,而改为“县”(日本中文出版社影印现存最善之本《玉海》附《汉艺文志考证》,亦作“制”,别无异文),逗作两篇名,并误。中华书局点校本《汉艺文志考证》此节的标点,错误尤多。以《新书》之诸篇与《陈政事疏》对勘,并考其异同及《新书》中缀以痛哭、流涕、长太息的有哪几篇,则与王应麟同门而年长其十岁的黄震,在《黄氏日抄》卷五十六中已指出了,只未主张《陈政事疏》是班固取《新书》拼合而成的。《四库提要辨证》引以助其说的另一人,为以《论语骈枝》著名的刘台拱,其《汉学拾遗》云: 谊陈治安之策,与其《保傅传》本各为一书,班氏合之,而颇有所删削,故以“大略”起之。流涕者二,而止载匈奴一事,长太息者六,止载其三。论畜积为流涕之一,铸钱为长太息之一,二事既载入《食货志》,故于本传不复重出。鼂错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二事,而一见本传,一见《食货志》,亦此例也。《保傅传》言三代与秦治乱之意,审取舍之论,即其下篇,两篇全文,今在礼《大戴记》中,一为《保傅篇》,一为《礼察篇》,而《礼察篇》有云:“为人主师傅者,不可不日夜明此。”则当为《保傅传》之下篇无疑。《大戴记》所载多古书,如《夏小正》、《孔子三朝》之类,然其篇卷,亦颇为后人所乱,二卷与三卷、九卷与十卷,皆互误,今当两易之,则《保傅传》、《三朝记》二书,皆得其序矣。(《刘氏遗书》卷七,见《丛书集成续编》第十五册,499页。《辨证》引此一节,多失句读,今订改)
今以王氏、刘氏之说考之,则班固之掇五十八篇之文,剪裁熔铸,煞费苦心。试取《汉书》与《新书》对照,其间斧凿之痕,有显然可见者。如取《势卑篇》文云:“陛下何不以臣为典属国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计。”而删去《匈奴篇》五饵三表之说,使非《新书》具在,班固又于赞中自言之,则读者莫知其所谓行臣之计者为何等计,将不觉其为操术之疏,而疑为行文之疏矣。又《治安策》以痛哭流涕长太息起,其后即为痛哭者一、流涕者二、长太息者三、布其文终焉,则痛哭流涕长太息者,一篇之干也,而于移风易俗及礼貌大臣两太息之间,忽取《新书·保傅》及见于《大戴》之《礼察》二篇阑入其中,既无长太息之语,又与前后文义不侔,《礼察篇》亦言保傅之事,故曰“为人主师傅者,不可不日夜明此”。其言礼禁将然,法禁已然,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犹是《保傅篇》三代明孝仁礼义以道习天子,而秦使赵高傅胡亥而教之狱之意。班固删去为人主师傅数语,使此一节若泛言礼与法之短长者,以起下文礼貌大臣之意,似可前后连贯为一矣。然豫教太子与礼貌大臣,究非一事,何可并为长太息之一耶?以此一节赘于其间,无乃如贾生所谓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也乎?凡此皆删并痕迹之显然者,而曾无人肯为细心推寻,亦可怪也!(中华书局本,第二册544-545页) 苏轼 而尤使人奇怪的是,事实上余氏正是借了文章法来考证此事的,在他本人看来,这且是特别有力的——虽然其实是一个误解——但他对文章的好坏,却又根本不承认似的。这真是一件矛盾的事。他在《辨证》中力驳陈振孙说《新书》“非《汉书》所有者,辄浅驳不足观”的话,说:
陈振孙的话,原是比较《新书》中见于《汉书》的与不见于《汉书》的文字作评的,而皮日休的话,则是就包括见于《汉书》的所有文字而论之的,皮日休之称美其文,安知不是因为见于《汉书》的那一部分?皮、陈的见解虽反,却不是“箭锋相拄”,不在同一层面,余氏不能分别,牛马莫辨,而以为“见仁见智”之事,此岂有是处?不仅此也,既已承认见于《汉书》的为“万选青钱”,却又以为“见仁见智,何常之有”,其自相牴牾,扞格不通,又可发一大噱。余氏又云:
按余氏所云“古书篇幅无过长者”,意谓《陈政事疏》的篇幅太长,所以为不可能。这也是没道理的。古书固是竹帛所写,简策繁重,一般不至于太长,但经籍中五六千字的一篇,也还是多有的,如《仪礼·乡射》六千字,《大射》六千八百字,《周礼》亦有长至五千字一篇者,皆是其例。诸子中如《庄子·齐物论》,篇幅亦三千字,也不是短书了。《新书》若以《陈政事疏》为一篇,分作上中下,如《过秦论》然,亦未见其为不可能。另外,《汉书·董仲舒传》中的“天人三策”,加起来也是五千五百字,贾、董并称“西汉两大儒”(见卢文弨《重刻贾谊新书序》,卢校本《新书》卷首;刘毓崧《西汉两大儒董子贾子经术孰优论》,《通义堂文集》卷八),此亦其可比拟之一事也。而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亦长二千五百字,则不过友朋间的书札,为了发私愤而已,其长犹如此,那么贾谊的上皇帝书,论国之大事,加长二三倍,又有何不可呢?况且,在褚先生补的《滑稽列传》中,不是有东方朔的“奏牍三千”的事吗:
读二月乃尽,或者有些夸张,但其奏文之长,则是可以肯定的。“止辄乙其处”,便为一个证据,因为如果是短的,必有许多篇,则一次一篇可毕,就不用“乙其处”了。乙,就是做个记号,“谓止绝处,如今人读书,以朱识其所止作'’形”(见《通俗编》卷七)。贾谊所上的《陈政事疏》,不删之前,亦不能过万字,那又为何不能一次奏上,以供皇帝“乙览”?就算分次奏上的,那也不妨是一篇大文字。因为,《陈政事疏》既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为其发端,那么接下来的,就一定是要按此次序来论述国家之可痛哭、可流涕及可长太息的事了,而决不能不按章法,乱写一气。这是与余氏所引以为比的陆贾著的十二篇《新语》,“随著随奏”,不可同日而语。并且,就是“随著随奏”的《新语》,不也是有其一定的宗旨,而不能随便拆散的吗?《陈政事疏》所要论说的事,既然在第一段就揭出了,其后面奏上的,也就决不能忽而为“长太息”,忽而为“痛哭”,忽而为“流涕”,诸如此类,“乱杂而无章”。若真是如此,那就不是作文,而是在“发风动气”了。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开头的“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是班固造的句子,如果贾谊所上之疏,本无此数句,那才有可能为随想随写的一批的疏,而非通体有布局的一大篇。但这里马上就有一个绝大的不能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如这几句为班固所造,班固又何必说“可为长太息者六”,而后面的正文,却又与之不相应,而只有三个“长太息”,难道他竟不知可以将“六”改为“三”吗?不仅于此,在《陈政事疏》的“长太息”之外,《新书》中另有二篇“长太息”,与之不同,而第五篇《数宁》的开头,却也是这几句“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陈政事疏》之与《新书》,文字异同若是,如真为班固取《新书》拼合的,则《新书》之为书,就也遭到了班固的篡改,而不能是贾谊的原本了。班固不是妄人,又何必多事为此? 据《汉书》中《陈政事疏》所分的段落,可以与卢校本《新书》的目录,对照一番,这也许不是无益的:
简言之,就是如以《陈政事疏》为序,则《新书》中相应诸篇的先后,便为第五、第六、第四、第二十四、第十四、第七、第十三、第八、第二十六、第二十九、第二十、第十八、第十七、第三十四、第十六篇。如果《陈政事疏》是出于贾谊本人之手的一篇文章,那么《新书》就是胡乱编排的;而如果《新书》为贾谊精心结撰的著作,那么《陈政事疏》就是杂凑的。二者必居其一。显然,《陈政事疏》较之《新书》,从文章上说,是更为有序的,而《新书》的编排则是乱的。亦以此故,王耕心撰《贾子次诂》时,其篇第就不取今本《新书》,而是据《陈政事疏》,重订了第四至第十八篇。而夏炘作《汉贾谊政事疏考补》,又据《汉书》之本,取《大戴礼》之文,以补原本的《陈政事疏》(其书一卷,在《丛书集成三编》第20册。关于夏书得失,可参看《越缦堂日记》第四册2572-2575页)。当然,今本的《新书》,也不是如《四库提要》所云:“后原本散佚,好事者因取本传所有诸篇,离析其文,各为标目,以足五十八篇之数,故饾饤至此。”因为这只要把《新书》与《汉书》同有的那十五篇一对勘,就立知《新书》的文字繁得多,气势亦雄肆,而《汉书》的则较简古,其所删之处,在在而有,固不仅余嘉锡所指的一处;反过来,《汉书》亦间有《新书》所无及不同的字句。这就可知,《新书》据以编纂的不是取自《汉书》,而《汉书》据以删削的,亦非《新书》,《汉书》《新书》之所据,皆各有古本。也就是说,朱子对《新书》的判断,是较为近真的:“此谊平日记录藁草也。其中细碎俱有,《治安策》中所言亦多在焉。”“看来只是贾谊一杂记藁耳,中间事事有些。”(见《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五)其他之事,则是无从得知的了。 三 苏轼《贾谊论》中又说谊“卒以自伤哭泣,至于夭绝。是亦不善处穷者也”,“一不见用,则忧伤病沮,不能复振”。这话也是不确的。王世贞驳难之云:
这是认为:贾谊之死,不是因为不得志、不被擢用,而是因为为梁王傅,梁王堕马而死,他自以为“为傅无状”,这不是自伤不得志,而是为了忠于职守,是公不是私。王夫之《读通鉴论》亦辩之云:“谊之说:豫教太子以端本,崇奖廉隅以善俗,(陆)贽弗逮焉。而不但此,傅梁怀王,王堕马毙,谊不食死,贽不能也。”王夫之的意思,是与王世贞无二致的。但是必须指出,王夫之这里记错了,贾谊并非“不食死”的。《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云:
“哭泣岁馀,亦死”,应逗作“哭泣,岁馀亦死”。就是再“自伤”,也不至于“哭一年多”。此处标点是可商的,《史记》的“修订本”第八册3018页也没能纠正,故附笔及之。《汉书·贾谊传》亦云:
这是无人不读的《史》《汉》的明文!王夫之读的《资治通鉴》,也只说“后岁馀,贾谊亦死,死时年三十三矣”,连“自伤为傅无状,哭泣”,也都删去了,就更没有“不食死”的影子。王夫之记忆力不佳,他笔下的错乱,也许是可以谅解的,他的《南窗漫记引》中自供云:“生无记持性。……尝读《太极图说》至三百巡,隔夕而忘。畴昔所辱赠示之作,如张别山先生……,皆苦思索不得一章,其他可知也。”(见《船山全书》第十五册,873页)“记持性”就是记性。不足三百字(按连题目一起,共两百四十八字)的《太极图说》,也要读足足三百遍,并且“隔夕即忘”,这记性就差得可惊了,比起他所骂的“志役于雕虫之技”的苏轼,虽也常记错故典,而屡为后人所指,是有上下床之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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