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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山水 有价修复——聚焦福建南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首案(中国自然资源报20220617)

 神州国土 2022-06-17 发布于河北
通讯员 廖孟轩 王翔

  前不久,福建省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结果出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万余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该案是南平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损害生态环境既有“刑”又有“罚”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和刘某的官司起源于2年多前。2019年6月,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与南平市武夷山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刘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情形下,开办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电镀加工点,生产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便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排入土壤,超标排放电镀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发后,刘某及其雇佣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3月4日,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启动。

先磋商,后起诉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磋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对此,南平市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组成的磋商小组,并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要求刘某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92.9万余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2021年3月17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尚在服刑的刘某送达磋商建议书。2021年9月8日、9月17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两次组织磋商小组与刘某进行磋商。在第二次磋商前,刘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进行磋商,第二次磋商无果而终。

  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止,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南平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就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2022年2月1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深化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2022年4月20日,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正式开庭。4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万余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南平市首例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运转提供了重要的'标本价值’。”

  据了解,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动“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成为常态,给损害环境者戴上“紧箍咒”,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延伸阅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自然资源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了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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