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律师费属于施工单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使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诉讼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律师费。 裁判理由:最高院认为,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普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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