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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开票名称与付款名称不同怎么办?

 金蝶软件安装 2022-06-17 发布于广东

发票名称与付款名称可以不一致.

目前规定是销售方必须和开票方一致,没有明文限制付款方和税票抬头一定不能不一致,所以是可以开票的.不过最好在备注里面注明一下实际付款方的名称.

遇到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这个事情有两个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和签合同单位发一张委托书,委托发票上的单位代收货款,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公章;

2、让公司重开发票.

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重开发票尾号,国税局不会说什么的,但企业内部无法做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收到的发票实际付款与票面金额不同如何办?

第一种情况,开票方优惠,不计零头,但不愿做返利开红票手续,

第二种情况,报销人让开票方故意多开,以便报销时可以虚报.

在做账务处理时,应该按实际付款金额入账,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的,不受影响.发票金额小于付款金额的,应该补足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普通发票,做营业外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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