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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

 激扬文字 2022-06-18 发布于四川

本文共1521字,预计阅读用时5分钟

《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拟变价财产的基本情况,拟变价财产的评估情况,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对于拟进行实物分配的相应说明。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应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经典文书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原则
破产财产变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依据,以公开处理、兼顾效率为原则。在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尽量节省破产费用开支。
本次破产财产以整体处置为原则。若整体处置不利于破产财产变现的,管理人可按有利于快速变现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分零处置。
(一)拍卖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授权管理人依据财产性质、类别和市场需求,由管理人根据财产实际状况,通过网络分批次拍卖。
(二)非拍卖方式
授权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竞价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变价变卖处理,力求变价财产的收益最大化.
二、变价财产范围
变价财产包括三家公司的全部破产财产和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财产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各类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实物。实际财产以交付为准。
三、变价财产的价值认定
对于拟进行变价的财产,管理人将依据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定的资产价值作为变价财产的价值。若实际变现时超过评估规则确定的有效期限,但鉴于市场价值变化不大,为有效节约成本经费、加快推进破产程序,不再重新评估,仍以该评估结论的价值确认财产价值。
四、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对外债权的处置
1.对明显丧失偿还能力,催收成本大于债务实现可能的,或者债权证据不足的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以及其他无法启动诉讼等追收的,邮寄债权催收函后,予以核销处理。
2.经调查后对有资产追回可能的,报请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费等相关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破产的,依法申报债权。
4.对于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认的应收款,尚未执行完毕的,恢复执行,若仍未执行到财产,法院出具终结文书后,不再追收。
5.对债务人系职工的,切实查明债权成因及真实性,如系因财务手续未完善形成的,督促其完善报账手续;如确系职工个人借款等而未及时归还的,对其进行公示并在职工安置时依法扣抵。
(二)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库及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的处置
1.公开拍卖
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公开拍卖方式,选用淘宝网司法平台进行整体分批次拍卖。为了保证拍卖的合法、专业性以及推进拍卖进程,管理人可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服务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协助拍卖。
2.公开拍卖与协议购买相结合进行处置
(1)意向购买人的确定。
(2)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备案。
五、其他
1.财产处置后,债权人不得阻碍或影响管理人将财产交付给买受者。如有必要,管理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财产处置过程中及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书面或者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通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处置过程中若涉及本方案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做出决定。
以上财产变价方案,请各位债权人审议。

青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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