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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及最高院相关裁判规则

 余文唐 2022-06-19 发布于福建

文书提出命令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来源于大陆法系,如德国和日本。我国一直以来都没使用“文书提出命令”的提法,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释义书籍中,有关于“文书提出命令”的表述。

证据新规将文书提出命令的范围,不仅包括书证,还包括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证明妨害法理在书证领域的体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文,书证需在对方控制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书证对对方控制,或提出理由或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法定、约定或依习惯保存、保管证据的义务。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申请提交的文书,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书名称、明确的证明内容、明确的申请理由。

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成立,需要: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上保存、保管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该证据不提供,待证事实将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事实存在与否法官均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5 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112条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内容,证明的事实即事实的重要性,对方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即应当提交的理由。 对方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根据法律、习惯等因素,结合事实、证据,对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46 法院对提交书证的申请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辩论。 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未在对方控制之下或不符合本规定47条,法院不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 ,通知申请人。

47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引用过的书证; 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 前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人或当事人的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48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诉法解释113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单事实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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