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我们结束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历史探索,将中东历史的时钟停在了波斯帝国的开启时间,本篇和下篇文章我们略作停留,回顾数千年来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带给人类的精神财富,在体会文明传承的同时,感受“人类文明”薪火相传的意义。 公元前539年,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作为一个独立文明发展的历史结束了,但它身上镶嵌的楔形文字、政治制度、军事制度、立法传统,以及社会制度和科技文化等宝贵财富,却深深影响着之后数千年的人类。接下来我们着重了解其政治、军事和立法方面的内容。 ![]() 1.政治制度与政府管理 ![]()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产生了人类最早的城市文明和政府形式,孕育了议会制(或两院制)的最初形态。 苏美尔城邦时期,政治权力机构由“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组成,军事民主制(或原始民主制)初步成型。 和我国古代传统的王权不同,苏美尔城邦时期的王并不是专制君主。苏美尔各小国中都存在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两个权力机构(合称城邦会议)同王权制衡。 长老会议由贵族组成,公民大会由城邦中的“成年男子”组成。在国家战争之类的大事上,王没有决定权,公民大会才是城邦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阿达德帝国和乌尔第三帝国时期,更加统一的帝国让权力向中央集中,加强了王权,在客观上形成了专制君主,但城邦会议的制度和传统并没有消失。 到了古巴比伦帝国时期,城邦会议制度又有了发展。依据《汉谟拉比法典》记载,公民、市长、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共同绘制成了帝国城市自治的图景。 虽然在帝国时期,国王和中央政府对城市地方政府实行监督和控制,但城市公民对国王并不是一味的惟命是从。 从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发现,城市的长老会拥有驱逐国王的政治权利,而且城市公民享有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侵犯者将被处死。不仅当事人要接受法律制裁,甚至案件发生的城市市长也必须承担责任和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这与我们熟知的“爱民如子”和“民贵君轻”等理念类似,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重民思想也体现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方面。比如,城市公民可以驱逐国王,免受暴君的肆虐,体现了自下而上、以公民为主体的理念;而法律规定城市最高统治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民正义、赔偿公民损失,则展现了自上而下的保护理念。 除此之外,在政府管理方面,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城市治理中的自治传统,也是留给人类文明的宝贵精神财富。 虽然古巴比伦社会是专制统治社会,国王是最高行政长官和最高法官,但中央政府之下的各个城市,行使最高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并不是国王而是城邦会议。 在古代专制社会的大环境下,随着帝国的发展,城邦会议逐步降格成了公民会议,但这种城市自治的传统,对后世的影响极其深远。 古巴比伦时期,公民会议包括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商会三种形式。长老会议同城邦的君主共同行使城市的司法权和行政权。 至少在公元前1749年左右,汉谟拉比之子萨姆苏伊鲁纳统治前期,仍有大量文献表明长老会议仍然拥有参政议政、废立城邦最高统治者,以及决定对外战争或和平、战斗或投降的权力。 不过随着王权的强化,在拉姆苏伊鲁纳统治末期,长老会议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渐减弱。到了阿比舒统治时期,长老会的职能全面被公民大会和商会所取代。 根据现有材料,随着帝国王权的不断加强,公民大会的权力被逐步缩减,到了最后的新巴比伦帝国时期,公民大会的职权已经失去了最初的最高行政权,仅仅保留了司法权,参与审理民间的案件和普通世俗事务。 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不同,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商人和商会的地位则在不断提高。商会最初仅具有司法权,但发展到最后却成为了行政权力的核心,商会和商人头领一度掌控着城市治理中的最高司法权。从侧面印证了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中,商人和商业贸易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Grain in Ear 2.军事制度和军队管理 ![]() 回溯整个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历史,可以说战争贯穿其中,所以军事制度和军队管理成为了该文明留给我的另一重要精神财富。 军队的起源,几乎与私有制的产生同步发生。进入城邦时期后,各个城邦之间的争霸更是家常便饭。 于是这个时期,各城邦就发展出了民兵制度。民兵由城邦中成年公民组成,和平时期大家都种地养家,战争时期接受临时征召参加战斗。这个传统得到了很好的延续,以至于到了阿卡德帝国时期,士兵的称呼仍然是“古鲁什”,意味“成年男子”。 最早出现专门“士兵”称呼,区别于“成年男子”的时期,是乌尔第三王朝舒辛统治时期,士兵和武士开始被称作“埃林”,但传统的惯性依然存在,古鲁什仍然被普遍用于表示士兵。直到古巴比伦时期,埃林才全面替换了古鲁什。 虽然称呼改变历程较为漫长,但民兵的组织形式早就不能满足大一统帝国的需要了。从阿达德萨尔贡大帝开始,常备军的组织形式就出现了。常备军脱离农业劳动,专门从事战争事宜。 到了亚述帝国时期,常备军常常被称为“中央军”或“王军”,为了应对频发的战争,亚述帝国开始以兵团模式组织军队,还在常备军中培养特种兵团。如战车兵、工程兵、攻城车兵和攻城塔兵等。除此之外还有负责军队后勤补给的运输兵和负责文书的军事书记官。 随着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扩大国际上的影响力,也为了获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一种特殊的常备军——“职业雇佣军”应运而生。 最先大规模配备外国雇佣军的是古巴比伦帝国。汉谟拉比时期,在古巴比伦国王的外交斡旋下,其外国盟友经常派遣本国的军队协同古巴比伦军队作战。而作为回报,古巴比伦帝国会将丰厚的财产赠送给外国雇佣军。 这些外国雇佣军虽然在作战中完全听从古巴比伦国王调遣,但他们并不效忠于古巴比伦王。他们只效忠于自己的国王,并在作战中将所有的情报第一时间报告给自己的国王。 到了亚述帝国时期,外国雇佣军的数量就更多了。受益于亚述帝国对待被征服国俘虏的政策,大量外国俘虏被编入亚述军队。亚述王辛那赫里布就把西部边疆的大量俘虏训练成了帝国的10000名弓箭手和10000名盾牌手。亚述王巴尼拔也把俘虏的埃兰弓箭手、盾牌手以及手工业者和铁匠补充到亚述军队中来。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外国雇佣兵自古巴比伦时期开始,就和公民一样在城市中享有完整的自由公民权。 古巴比伦时期,他们甚至还可以在完成“外交援军”任务后,返回自己的国家向自己的国王复命,甚至调转枪头与古巴比伦为敌。即便到了亚述帝国时期,军事组织中也完全没有民族或种族的观念区分,对待雇佣兵也完全没有歧视政策。这一军事传统深刻影响了中东乃至欧洲之后近千年的雇佣兵制度。 3.法律传统与契约精神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中的法律传统和契约精神,是留给所有人类的瑰宝,其楔形文字法系深刻影响了今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其影响力直接波及到了今天。 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中的每位国王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颁布新的法律,宣布自己建立了公民的秩序和正义。 而且各种书吏学校中,高年级的学生也必须在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学习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后,才能毕业从事官吏的相关工作。 这种尊法、重法传统的源头,就来自于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改革家和立法者——苏美尔城邦拉伽什的统治者乌鲁卡基那。 为了改变之前苏美尔城邦互相征伐带来的经济危机和严重的社会矛盾,公元前2378年,奴隶主贵族出身的乌鲁卡基那推翻了卢伽尔安达的暴政。紧接着,他针对卢伽尔安达统治时期的各项弊政,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改革。 他通过立法,免除了平民所欠王室的赋税,减轻了手工业者的负担,建立了以平民为军队主要力量的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保护了城邦公民和依附民的私有财产和身份地位。与此同时,还立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了一夫多妻。 有关改革的铭文原文以苏美尔语写成,现存于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这一改革对之后两河流域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到了乌尔第三王朝,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诞生了。法典涉及范围包括社会伦理、婚姻家庭、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奴隶制、司法和诉讼程序以及刑法等诸多方面。令人称道的是,该法典已经开始用罚金取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始惩罚原则了。 《乌尔纳木法典》极力维护私有制,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后来两河流域其他法典的范例,掀起了美索不达米亚地区颁布法典的高潮。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随着霸权的更迭,又相继出台了《苏美尔亲属法》、《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或称《埃什努那法典》)。 当然,最为家喻户晓和知名的还属古巴比伦帝国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它吸收了之前统治者们颁布的各类法典,结合了阿摩利人的习惯法传统,是一部伟大的、集大成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典。 该法典铭文刻在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的石碑上,高2.25米,上部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由阿卡德语楔形文字书写,共计3500行,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古巴比伦帝国灭亡后,美索不达米亚的政治中心北移,进入了亚述时期。随着古亚述帝国的复兴,《中期亚述法典》随之诞生。 该法典对与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继承原则进行了规定,对与债务、抵押和买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还涉及了婚姻和家庭方面的具体细节。 到了新巴比伦帝国时期,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出现最晚,也是最后一部法典《新巴比伦法典》颁布实施。该法典内容包括出租土地、灌溉、买卖奴隶、偷盗木材、婚姻、家庭及财产等方面。 回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两千多年的法律发展史,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民族都曾拥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相互影响甚至继承关系。 首先,他们均遵守同一个立法传统,即“公平”和“正义”的立法精神,这一精神贯穿了始终。从第一位立法者乌鲁卡基那开始,到新巴比伦帝国的最后一部法律的颁布,立法者都将他们颁布的法律作为“正义”、“平等”、“公平”和“真理”的化身来炫耀。 伊新国王李必特伊什塔尔则在颁布的《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的“结语”中就对其“真理与正义”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进行了表白。他写道:“我依乌图的诚实之言,使苏美尔与阿卡德保持可靠之正义;我,李必特伊什塔尔,恩利尔之子,遵照恩利尔确立之旨意,消除敌意与暴力;……真理与正义,我使之光辉灿烂;我满足苏美尔及阿卡德之生灵……当我为苏美尔与阿卡德创立财富之时,我立此石柱。” 这种公平、正义的“政治正确”,不仅限制了王权的肆意妄为,也极大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各种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均体现了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体系维护公民共同体集体利益,保护个体公民利益、维持和确立社会秩序原则的立法精神。 李必特伊什塔尔王通过立法规范了三类秩序:一是国家的和平与安定的秩序,使国家免遭外敌入侵的威胁,使内部免受暴乱的侵害;二是国家的内部秩序,建立每位公民都享有自由、都不受奴役的公平、健康的秩序;三是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 汉谟拉比也在法典中公开自我炫耀说:“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雷电雨及洪水之神……并使埃·乌格尔格尔的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 最后,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各种法典,均以契约精神为核心。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例,其中法律和契约类文书占据绝大多数内容,其条款涉及美索不达米亚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国际社会和国内秩序都有涉及。上到君王和廷臣,下到寻常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践行契约精神,离开法律他们寸步难行,社会机制的正常运转也会失效。 因此,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立法和契约精神,让其在世界法制史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系,深度影响着之后的罗马、欧洲法律体系,成为了人类历史上宝贵的思想明珠。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下篇着重分享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在科技、文化、宗教、艺术领域上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这是与您分享的第608篇文章,欢迎您的阅读,我们下篇不见不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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