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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刘忠民SDBZBX 2022-06-19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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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一、利息

1、免税的利息

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2、减半征税的利息

购买铁路债券

二、股票

1、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待遇

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100%全额(1 个月以内)、减按 50%(1 个月至 1 年)、免税(1 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例1:刘某 2021 年 10 月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 10000 股,2022 年 1 月份该上市公司公布2021 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 10 股送 3 股,并于当月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 1 元。

解:上市公司应扣缴刘某的个人所得税=10000÷10×3×1×50%×20%=300(元)

如果持有时间不足 1 个月获得每 10 股送 3 股分红。

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10000÷10×3×1×20%=600(元)。

例2:吴某 2021 年 4 月份取得:国债的利息 5000 元;取得某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 2000 元;铁路债券利息 8000 元,取得某国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 10000 元。

解:张某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中,除免税之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50%×20%+10000×20%=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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