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1.主要税收风险: (1)隐匿、少计收入类风险,参照前面增值税收入方面风险前10中情形。 (2)多列成本、费用类风险: ①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相互串通,虚开、多开建筑发票虚增施工成本,减少利润; ②实行甲供材,与施工企业结算的工程价款中已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材料支出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③以支付拆迁费名义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开发成本; ④利用“预提费用”账户,人为调节利润,虚增成本; ⑤利用销售代理公司、虚增代理费用; ⑥虚列人员工资,增加成本费用; ⑦将开发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直接作为当年费用在税前扣除; ⑧将土地闲置费记入期间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⑨将售房部装修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直接在税前扣除; 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不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人为调节成本。 (3)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 2.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按照成本、期间费用科目核算范围规范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2)以售房款之外的其他各类名目向购房者收取的价外收费要并入收入申报; (3)注意核对每户实收款项和售房合同约定金额是否一致; (4)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欠工程款、以开发产品抵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等,应作为销售处理; (5)关联方关系销售开发产品价格不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6)房地产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要及时确认收入; (7)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要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8)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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