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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 :不同的收入分配目标需要不同施策

 岸居居 2022-06-22 发布于广东

共同富裕既要解决如何“富裕”的问题,又要解决如何“共同”的问题,目标是“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本文基于2018年中国家庭收入特征事实,通过分析共同富裕各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路径,探索如何实现“共同”。

一、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

缩小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是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最重要的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的收入转移,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三次分配的作用

初次分配是指根据效率原则,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所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会产生收入分配差距;再分配是指根据公平原则,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所进行的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和以个人所得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直接税体系是再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具有激励作用。

(二)再分配是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的最有效手段

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很多,但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是再分配。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关键作用,就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并无太大差距,但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后明显偏高。说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不是由市场因素造成的,是由收入再分配政策力度不足造成,以往研究和国际经验均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效应远大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再分配效应。

(三)社会保障政策在再分配政策中最重要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迅速,支出规模扩大。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后的总收入基尼系数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均下降,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占总效应的91.91%,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仅占总效应的5.52%,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显著大于个人所得税的效应。从国际经验看,在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效应中,收入转移和个人所得税占比一般分别为80%和20%,即再分配政策的重心在社会保障,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转移具有更加显著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

二、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

(一)提高低收入人口的增收能力

1.再分配政策对低收入人口收入的影响

全国、城市和农村低收入人群中,多为老弱病残幼人口,主要为60岁以上老人与6岁以下儿童。政府再分配政策介入后,全国、城市和农村10%最低收入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减少了10.31%、19.26%和2.46%,对城市老年居民的收入具有更强的影响,对农村老年居民收入影响甚微。6岁以下低龄儿童没有获得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能力,需要政府的收入转移来维持和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当前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农村居民倾斜不够,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2.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的政策措施

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的政策不能“一刀切”,首先应精准识别出不同低收入者的属性特征,而后差别化施策。对于不具有劳动能力而自身无创收能力的老弱病残幼等人群,应主要靠社会保障来支持,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与个人参与到针对这一人群的社会救助上来,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需考虑他们的就业,提供公益性岗位,为雇佣这一类人的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此外,需重视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提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差距,进一步提升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对农村低收入儿童的社会保障水平,构建更加友善的低龄儿童社会成长环境。

(二)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

1.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合理调节高收入是共同富裕的要求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最有效的手段,这一点可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证明。为限制高收入者因资本和财富所产生的巨大收入,很多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对资本性收入课以高税率,来调节过高的资本性收入。

2.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政策有利于第三次分配

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可以用于激励企业或个人捐赠,为完善第三次分配作贡献。从国际经验可知,发达国家的慈善组织数量和捐赠规模相对较大,发达国家具有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与征税力度较大的房地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且大部分国家对慈善和捐赠采取完善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或免税政策,促进了企业和高收入者将部分收入直接以慈善形式回馈社会,有效发挥了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3.加强对高收入人口的税收调节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课征范围,提升对资本收入课税的累进性;优化税率级距和适度扩大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提升平均税率;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净值人群的监管,防范税收流失;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财产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发挥财产税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的作用;合理衔接所得税与财产税的税率结构,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改革和完善消费税,提高和扩展面向高收入者的高端消费品和奢侈品的税率与征收范围,降低和缩小面向全体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品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发挥其对高收入人口收入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的消费税负担。

(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1.高质量发展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依托

中等收入群体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较高的消费水平和教育水平。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比重偏低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稳定扩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主要依赖高质量发展所提供的高质量就业。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中大部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需保证我国经济维持当前的中高速增长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提升劳动要素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保持工资收入增长随经济增长速度一致,使低收入人群中46%的人在未来15年至20年具备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力。

2.发挥教育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作用

教育是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获得相对稳定且高薪职业的关键支撑,要加大力度提升高等教育的普及度和教育服务的均等化,矢志不渝地提升整体国民人力资本水平,形成高质量发展和高人力资本水平的良性循环,进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提升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整体税制结构,提升税制中性以及累进性。间接税对资源调节和要素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要进一步优化间接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要提高劳动力的配置效率,提升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优化初次分配结构。要合理衔接各类社会保险项目,降低企业名义费率,以提振中小民营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带动更多中低收入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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