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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乘客被甩出车外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22 发布于上海

 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时常发生,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理赔存在争议的案件。车上人员是否能够转换为第三人,目前学界尚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倾向认为车上人员和第三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身份。

导言
01

 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都是不包括车上人员的,但如果车上人员在发生车祸的时候被甩出车外,那么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呢?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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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日,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向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车内乘坐人刘某当场死亡,贾某受伤、陈某受伤,及乘坐人张三、靳四、李五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20年11月2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三无责任,靳四无责任,李五无责任。贾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A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财险公司投保有50万元商业三者险,约定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C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约定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后来,刘某的近亲属刘XX等五人将贾某、A财险公司、B财险公司、陈某、C财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共计953087.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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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过张三、靳四、李五等人的笔录、尸检报告、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认定,事故发生之时,贾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陈某驾驶车辆碰撞后,导致车辆侧翻,致贾某车上人员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又被贾某驾驶的车辆压砸在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贾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贾某车辆乘坐人刘某、张三、靳四、李五均无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刘XX等5人系刘某近亲属,依法享有主张因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的诉权。原告各项损失应由被告贾某、陈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驾驶事故车辆在被告C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应由被告C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贾某驾驶车辆在被告A财险公司和B财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A财险公司和B财险公司是否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依据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设定的临时身份,当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可以相互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由车辆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可见只要是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即使受害人的伤害后果不是由事故车辆直接实施,但如果受害人的伤亡后果与事故车辆的危险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本案中,被告贾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陈某驾驶车辆碰撞后,导致车辆侧翻,致贾某车上人员刘某摔出车外,后又被被告贾某驾驶车辆压砸在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刘某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贾某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理赔。关于事故责任的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C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A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B财险公司依据贾某承担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906521.41元,由被告C财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应由被告A财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686521.41元,由被告C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5956.42元(686521.41元×30%),由被告B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80564.99元(686521.41元×70%),被告C财险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315956.42元,扣除被告陈某已赔偿原告款20000元,应再赔偿原告295956.42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C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等5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5956.42元;

 二、被告C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垫付款20000元;

 三、被告A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等5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

 四、被告B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等5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0564.9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A财险公司和B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时常发生,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理赔存在争议的案件。车上人员是否能够转换为第三人,目前学界尚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倾向认为车上人员和第三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身份。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很多时候较为复杂,遇到类似纠纷可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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