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列明,无需法院裁定确认 根据48条2款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而58条需要法院裁定确认的是:经申报—编制债权表—核查—无异议—裁定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指向实际上是需要债权人来申报的债权,而职工债权无需申报,自然就不在58条规定属于法院裁定确认之列,只需管理人公示即可。 ![]() 二、职工工资的构成 《工资总额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 ![]() ![]() 三、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困境:离退休人员情绪激烈,信访闹访压力大+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数额巨大+破产财产有限性=两难 虽然政策性破产更多地依据政策,但是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统筹外费用不属于《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分配方案虽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明显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法院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有最终审核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应当由管理人提交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裁定认可前应当进行审理,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根据情况不予认可并要求管理人修改后提交债权人委员会再次表决。其次,根据国阅[1999]33号文件精神,对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对于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换言之,在政策性破产中对于统筹外费用也是不予考虑的。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尤其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统筹外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第一顺位的职工债权。 ![]() ![]() 四、 余命款 余命款是管理人根据《吉林省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9]11号)第六项规定企业破产后在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费用时还需要一次性收取7-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而命名,第一顺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欠缴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在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从2006年以后不会再有企业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费用的情况发生,综合两个文件来看,余命款不应属于第一顺位而应属于破产企业欠缴的其余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第二顺位,应当与同是位于第二顺位的税款按比例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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