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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就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ptzhangyh 2022-06-23 发布于福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

1. 甲因闯红灯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记6分。

2. 乙因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记6分。

3. 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

4. 丁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

对于上述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就应当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即甲乙丙丁都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党员进行追责应当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即甲乙不予党纪处分,丙丁应给予党纪处分)。

【理由依据】

一、权威部门对于《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的解读。

1.对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其具体含义是: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比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二、对于轻微违法是否属于“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理解

闯红灯、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超速行驶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闯红灯和超速行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三、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的范围和标准

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都能够达到立案追责的标准,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比如一般的交通违法,这种行为从节约执纪资源的角度考虑,一般不通过纪委立案的方式来处理。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影响比较恶劣,比如酒后驾车、赌博、打架斗殴、嫖娼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涉嫌犯罪,但在行政处罚上已经作出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应当通过立案方式给予处分或者相应的处理。

综上,对于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违法的党员,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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