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的问题尽力,了解的问题量力。 粉丝提问 我们公司违反劳动法,加班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但是向我们支付了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这样在实践中能否成立? 我咨询过别的律师,说是不成立,员工可以选择不加班,但是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就是12小时,我没法选择不加班。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第一,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目前,按照你反映的情况,公司规定每天的上班时间为12小时,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据此,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 第二,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第一能否成立? 也就是说,尽管公司加班时间违反法律规定,但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劳动者还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 从我的经验看,答案是否定的。 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加班行为,但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者对加班工资的签字认可或加班工资的银行流水。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证明,劳动者对于加班有“合意”和“认可”,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讲究的是“谈法律讲证据”,相信在这个时候,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都难以做出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裁决或判决。 其实回过头一想,这家公司还不算特别黑心,尽管一直加班,但也支付加班费,有一些黑心企业,强迫超时加班还不给任何加班费,大有一种“你奈我何”的流氓气派,对于这种二货倒是一告一个准。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办? 关于劳动者的对策,我设想了几种情形: 1、坚决拒绝加班,只要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班一律不加; 2、坚决杜绝领取加班费,就算真的被强迫加班了也不领一分钱加班费; 3、坚决否认领取了加班费,即便真的加班也真的领取了加班费也要一口咬定不知道领取的是加班费。 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弊端,今后在劳动争议中取得有利先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的思考 时下的行情,劳动者是否承受加班之痛,企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这不是一部法律、几个条文就能说清的。 国家-企业-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三位一体的格局,究竟是一盘死棋,抑或出路就在不远处? 我希望国家更强大,企业更辉煌,这一切的代价不是靠牺牲个人利益粗放成长。同时,我也希望每个人通过不断学习,提高生存技能,这样在议价时才更有力量。 到那个那时候,加不加班真的不重要,追逐光荣和梦想,才会是你重新看待世界的模样。 鞠律说法 鞠天麟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硕士 基层检察院6年 省级总工会5年工作经历 研究领域丨劳动人事 职务犯罪 现供职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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