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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时应注意细化明确的事项

 法望天下 2022-06-24 发布于安徽


1、重大事项决定权:

投资人分别提名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被架空风险,因此在章程制定时建议约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及用章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明确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只需通过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

2、总经理滥用职权的解聘程序:

总经理由大股东确定时,会存大股东包庇、容忍总经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在章程制定时建议约定:“总经理存在XXX行为时,无须董事会表决,可解除其职务。”

3、董事长不能履职的具体情况:

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因此为避免约定不明致董事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在章程中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4、同业竞争:

避免高管利用公司资源开展公司不经营业务,从而分散高管的经营精力,对此可在章程中细化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

5、公司僵局时退出的具体程序:

如:在达到公司僵局条件时,大股东按评估的净资产上浮10%的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

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具体程序:

如可明确约定在满足回购条件后,无须再经过股东会决议即应予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7、优先购买权:

(1)是否允许同等条件下只购买一部分股权;(2)明确为避免优先购买权而虚报转让价格时应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8、内部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购买权行使方式:

股权内部转让时,原有其他股东是按出资比例购买,还是平均购买,还是竞价购买。

9、分红权是否可以转让:

因分红涉及公司商业、财务机密,因此需考虑明确分红权是否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10、股权赠予:

避免以股权赠予行规避优先购买权之实,因此应考虑明确股权赠与的条件。

11、优先认缴权是否可以转让:

优先认缴权转让有可转和不可转两种观点,因涉及股权的稀释、控制权转移,影响公司发展和股东关系,应考虑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允许还是禁止。

12、提名保护:

管理人员由股东提名,另一方享有否决权时,应考虑明确否决次数,避免提名无法落实。

13、单方增加投资:

公司需增加投资,但一方无力增加投资时,应考虑明确不得反对另一方增加投资,及可根据投资额多少,调整双方的投资比例,避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壮大。

14、其他相关事项:

(1)投资方不愿耗费精力参加公司管理,或不懂管理和技术时,如何保持公司的经营稳定?

通过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维持公司管理稳定。

(2)如何解决投资方愿意投资,但又担心投资受损?

在章程中设置保底分红的优先股,如任何一年未获得分红,公司应按一定价格予以购买该股权。

(3)销售渠道、经验、技术持有人的相关规定,形成事实上持有人以此作为出资为公司所用。

如可在章程中设置专门岗位,并将其纳入高管范畴,同时将薪资与经营利润进行关联,使其受同业竞争和高管忠实义务等限制,形成事实上的经验、技术出资。

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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