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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残疾人减征个税政策

 tiaofu 2022-06-24 发布于山西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出台,其中第五条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个规定是原来就有的,大部省份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只是有的历史久远,可能已经过时了,但目前为止只收集到这些。

从各地政策来看,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有三种形式:

1.比例减征:各地规定残疾人个税减征比例,多数是统一比例,少数是根据不同条件设置不同的减征比例。统一减征比例的,比例集中在50%—80%之间,比如北京就是按50%减征,河北就是减征80%。不同条件减征的,有的地区条件可以减征90%。个体工商的减征比例有的会低于50%。

2.定额减征:就是规定每年减征多少,如上海、浙江。但是有的地区设置了减征上限,比如收入达到多少就不再减征个税,或者年度内个税减征的上限是多少。

3.先征后退:就是先征缴,然后年度内统一进行申报退回,如江苏。

残疾人个税减征办理,一般是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办理,就是你在哪里缴税,你的工作单位在哪里缴税,就去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也可以向12385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本文汇集了云南、广东、江苏 、北京 、内蒙古 、陕西、天津 、浙江、河北 、 山西、上海 、山东 、安徽 、江西 、福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湖北 、宁夏 、湖南、海南 、广西 、四川 、重庆 、贵州 、西藏、 青海 、新疆等地的政策。

【 云南 】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 广东 】

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 江苏 】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 北京 】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要求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 内蒙古 】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 陕西 】

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扣缴义务人每次应如实对其收入进行明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天津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 浙江 】

根据减征标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为了简化办理手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在纳税申报环节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 河北 】

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 山西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分项、分行业在应纳税款不低于50%的幅度内减征;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烈属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3年以下。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上海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 山东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个人所得税减征申请由纳税人取得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安徽 】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 江西 】

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80%。

【 福建 】

残疾人从事劳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辽宁 】

残疾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 吉林 】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符合减征条件的纳税人,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 黑龙江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8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 湖北 】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对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一般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单位在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你提供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残疾人税收优惠及其减免申请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宁夏 】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湖南 】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 海南 】

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广西 】

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川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 重庆 】

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相同) 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的残疾、孤老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规定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减税事宜。

【 贵州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西藏 】

对于西藏自治区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减征。

【 青海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依据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超过2万元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以上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1)实行核定征收的,月应纳税额300元(含300元)以下的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3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300元。

(2)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应纳税额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8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比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新疆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残疾、孤老人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注:以上内容具体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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