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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领取这笔赔偿金

 神州国土 2022-06-24 发布于河北

父母离婚后,三个孩子随父亲生活,母亲未尽抚养义务。一次意外,父亲离世,母亲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主张领取保险赔偿金,法院未予支持——

谁有权领取这笔赔偿金

□ 李金玲

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三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三个子女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李某作为三个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自幼由叔叔抚养,张某死亡后,由张某叔叔出资办理丧葬事宜,三个子女就跟随张某叔叔共同生活至今。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的三个子女到庭陈述称其母李某离婚后一直未支付三人的抚养费,因此,赔偿款不能给付其母李某。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子女的母亲李某作为三人现有唯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没有与三子女共同生活。张某过世后,三人由张某叔叔抚养照顾,三人现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认知能力,故应考虑三人意见。鉴于三人实际情况,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三名子女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待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本人支取。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计算有误,应予改正。其他事项,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应得赔偿款待三名未成年子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本人支取的判项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作为监护人有权对三名未成年子女应得赔偿款进行管理支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中三名子女明确表示其母李某未支付抚养费,要求赔偿款不给付李某,且三人已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原审法院综合三人自父母离婚后未与李某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判决三名未成年子女所得赔偿款待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本人支取,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未成年人的意愿是否应当尊重;在监护职责缺位的情况下,涉及未成年人获赔的赔偿款如何管理和支配。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从以下几点重点把握:第一,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和解决问题。第二,应当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在强调其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位阶的提升,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利益予以特别关注。第三,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生存、学习需要。第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还要求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或要求,保障其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顺畅其表达权利诉求的渠道。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没有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表达了自己应得赔偿款不能交付母亲保管的意愿。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意愿,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对三名未成年人生活居住情况的调查,三人实际由本家的爷爷抚养,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并且老人愿意且有能力继续照顾的实际情况,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赔偿款待三名未成年人成年后支取。二审及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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