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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的工资

 公元2012 2022-06-24 发布于新疆

  清代官员实行年薪制,收入为俸禄加俸米。《东川府志》记载:官员 “岁支俸银”一品180两、二品(巡抚)155两、四品(知府)105两、七品(知县)45两;“岁支俸米”一品90石、二品77.5石、四品52.5石、七品22.5石。以知县为例,除俸米(每月约为117千克)外,每月平均收入3.75两银子。官员们还要自费发放师爷等幕僚的薪水,这点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开支,“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何刚德《客商谒谈》)。其他在官府做事的如典吏、门皂、斋膳、禁卒、捕快、轿伞扇夫等,收入全都是每年6两银子。由于薪水太低,因此有 “公人见钱,如蝇子见血”的说法。

  武官收入跟文官差不多,“东川府设参将一员(三品),岁支薪俸、蔬菜、烛炭、心红(红色印泥)、纸张银124两,年支俸米65石。例马八匹,年草料钱共81两。”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参将的马的待遇居然超过衙门的一般工作人员,怪不得会泽有句俗话“官马官料,海吃海糟。”当兵的待遇也比较好,马战兵“每名岁支银40两,每月支粮米三斗(约19千克)”。战守兵“每名每月支银1两1钱,支粮米三斗。”

  说到薪俸,这里就牵出了一个很多人都感兴趣的问题:清朝初期一两银子相当于现在多少钱?今天的学者们综合了当时的“兑换关系”、“金属价格”和“粮食价格”三个因素,认为当时的一两银子大约价值现在的人民币200—300元左右。

  有资料显示,整个清朝,文武官员品级及对应的俸禄基本没有改变,俸禄是全国统一的,只有品级差别,没有地方差异。《东川府志》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东川知府崔乃镛捐银500两,修葺在大地震中被损坏的文庙;同治十一年(1872年),因杀死知府黎新德而轰动一时的东川营参将杨盛宗捐银1200两,重建大成殿;清末的知府冯誉骢捐银200两以资书院膏火。以崔乃镛四品知府的薪俸来算,500两银子,是他五年的收入,我们不禁想问:他哪里来的这么多钱?

  其实,从雍正年间起,清朝官员就多了一笔叫做“养廉银”的收入。各级官员按官职高低决定养廉银的多少,一般总督的养廉银为每年20000两左右,巡抚是15000两左右,道府为5000两左右,州县为800—1200两。各级官员的养廉银超过俸银的数十倍甚至百倍,构成了清朝官员收入“低俸禄,高补贴”的独特结构。官员合法年收入达成千上万两银子,不怪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

  要弄清什么叫养廉银,就必须从雍正时期推行的“火耗归公”说起。明清赋税普遍征银,百姓由于纳税量不太多,所缴的银子基本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行省衙门必须按律把征收来的散银镕铸成规格的五十两元宝,才能上缴国库。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就叫“火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这部分“火耗”,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征收粮食时就加收“雀鼠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正常情况下,碎银熔炼损耗率在1%到2%左右。然而州县官吏实际征收的却比这个损耗率要大得多,难怪康熙帝曾公开说:“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

  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以知县为例,45两的年俸远远不够开销,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大火耗征收,朝廷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征收火耗在明清时期就成了公开进行的“准合法”行为,火耗成了官员们的灰色收入。清康熙后期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即便是号称康熙年间第一清官的嘉定知县陆陇其,加征的火耗也是四分(4%)。火耗问题直接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雍正皇帝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不让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

  雍正二年(1724年),朝廷降旨实行火耗归公。把地方官员征收的火耗银两全部提解到布政司库(藩库),再把归公后的大部分火耗拨回给各级官员发放“养廉银”,补贴其生活和办公费用的不足,以禁止官吏以各种名义向百姓需索。此举既减轻了农民负担,又增加了国家收入,还让官员的灰色收入合法化。

  《东川府志》也有不少关于养廉银的记载,如同治六年(1867年),云南布政使岑毓英过东川府(今会泽),捐养廉银200两令四乡种树,今会泽县老厂乡卡龙村还有一块记录岑毓英捐银种树的“护林碑”。

(作者:陈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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