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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意见: 解除权作为

 枫了 2022-06-24 发布于福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意见: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事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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