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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集体土地上房屋卖家反悔的如何处理】男子7万买的房子遇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怎...

 刘锡春律师 2022-06-25 发布于四川

【房价上涨,集体土地上房屋卖家反悔的如何处理】男子7万买的房子遇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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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2.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某,自愿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石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3.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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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20多年前完成的一桩农村住房买卖,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卖方反悔把买方告上了法庭。房屋所有权与拆迁款最后何去何从?

2021年,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拆迁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方支付卖方房屋拆迁款的10%结案。


案由

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被告梁某与原告石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3月,梁某与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

房屋买卖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梁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总计补偿金额237万元

消息传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继承人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引发争议,石某的继承人遂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


说法

农村房屋交易必须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某,自愿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石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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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

一女子卖房后五年拒绝交房被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案例外,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的卖家签订合同后,房价大幅上涨就翻脸的事情比比皆是。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5年前,徐先生为儿子购买了婚房,却因卖家王某反悔拒收房款,无法过户并入住。
  2020年10月底,北京市朝阳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赴涉案房屋采取强制腾退措施,被执行人王某当天被法院司法拘留。
  2016年1月18日,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徐先生通过
房产中介公司,以325万的价格,购买了王某位于朝阳区静安里的一套两居室。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徐先生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就确定下来,随后,双方确定了尾款的交付时间,并定于两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3月15日完成房屋的交付。
  徐先生说,就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去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时,王某突然反悔了。2019年8月20日徐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法官张伟说,立案后他和同事多次找王某谈话,但王某态度强硬,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2020年10月底,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腾退措施。为顺利完成此次腾退工作,法院为王某联系了搬家公司,租好了周转房。然而,执行当天,法官刚一进门,王某和朋友范先生态度嚣张跋扈。
  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朋友范先生因妨碍法院执行公务,法官当场宣读了处罚决定:二人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律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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