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终选课人数70人,2人缺考计零分。90分以上5人,80-89分12人,70-79分17人,60-69分24人,不满60分12人(含缺考2人)。全班70人平均分66.05。其中,55-59分提为60,为示区别,60分提为61;89分提为90。 为了简化成绩登录程序,最终显示的成绩中,期末成绩等于总评成绩,未显示平时成绩,但总评成绩其实是期末卷面成绩(占比80%)和读书报告成绩(占比20%)综合评价而来。 (二) 读书报告要求从四本指定阅读书目中任选一本完成。有一名同学完成并提交全部四本书的读书报告。根据事先承诺,成绩自动90分,结合期末考试卷面情况,最终成绩为全班最高分94。此事传递的信息是:如果一学期能通读完四本指定教科书并认真撰写读书报告,即使一次课不上,也不影响成绩得优。 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数次强调: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要求照顾成绩的,成绩降等。有一名同学依然愿意验证一下,要求照顾成绩以免不及格。根据事先公布的规则,降等,由80分(良)降为74分(中)。无论如何,及格的心愿算是达成了。 要求照顾成绩者一律降等,这是我执行了将近二十年的老规矩,没什么好说的。不过,这名学生倒是让我想起去年。据说去年交完卷,一名女生当场哭出声。这事居然还传到外校,导致友校同仁打趣怪我太狠。我有点歉疚,也有点好奇。成绩判定后,问清名字,发现这名女生最终成绩90分以上。去年选课学生115人,90分以上的和今年一样,也是5人。幸好去年她没提出照顾成绩的要求,否则比今年这位还可惜。可见适度自信还是有必要的。 (三) 期末试卷上给出了可能用到的法条。为了稍微测试一下同学们的独立思考能力,给的法条里包含误导条文。第一大题不宜适用权利滥用条款,亦非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但中计的同学不在少数,普遍以为所给法条即是指示解题思路,不假思索就要把所有法条都用上。不过,为了避免卷面太难看,同时也是对我自己分析思路的不确信,使用陷阱法条答题并给出理由的,亦酌情给分。 独立思考能力不足,说明知识扎实程度不够,也隐约可以看到通过搜寻题目信息猜测正确答案的应试思路从中学延续到了大学。 (四) 从2019年入职南大法学院开始,我要求任教的本科班上学生提交两次读书报告,期中期末各一次。读书报告的宣称用处是调剂成绩,减小误差。不过,四次民总授课的经验表明,卷面成绩不好的同学,读书报告一般也没有认真完成,很少有例外,调剂成绩的作用有限。所以,读书报告的真正用处是督促学生通过阅读而学习,顺便降低考前突击对考试的有效性。 本次考试不及格的同学中,两名缺考和两名参加考试但不及格的同学未提交读书报告——意味着这四名同学从一开始就放弃了本门课程的学习,一名同学未交第二篇读书报告,一名同学第二篇读书报告复制粘贴。根据事先公布的规则,读书报告未交或抄袭皆计零分。再一次印证:学习的付出与收获是均衡的。也说明,有了读书报告后,考试误杀的概率进一步降低,考试成绩基本可以做到和同学们平时学习的认真程度相称。 在有读书报告督促的情况下,仍然有部分同学整整一个学期都几乎未作投入,也许说明这部分同学对民法乃至法学缺乏兴趣,建议重新考虑专业方向,尽量选择能激发学习兴趣的专业。如果是对学习本身失去了兴趣,需要认真思考的就不仅仅是专业方向问题了。 (五) 根据事先承诺,五名90分以上的同学,请与助教联系,每人领取一套(两册)《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放弃领取的同学,可自行购买任意两本书以作替代,购书发票发给助教,我根据发票予以报销。 2022年6月24日 附: 南京大学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卷(A卷) 【答题要求:(1)每个问题都不能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回答,而需要显示理由,即需要对自己的回答作出论证。仅仅简单回答而无理由的,得分不超过问题分值的四分之一。(2)鼓励体现独立思考的回答。】 一、实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3小题,计30分) 本题可能涉及的法条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2款)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第2款)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第3款)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鲍西娅:你这场官司打得倒也奇怪,可是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你的控诉是可以成立的。(向安东尼奥)你的生死现在操在他的手里,是不是? 安东尼奥:他是这样说的。 鲍西娅:你承认这借约吗? 安东尼奥:我承认。 鲍西娅:那么犹太人应该慈悲一点。 夏洛克:为什么我应该慈悲一点?把您的理由告诉我。 鲍西娅: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是像甘霖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它有超乎一切的无上威力,比皇冠更足以显出一个帝王的高贵:御杖不过象征着俗世的威权,使人民对于君上的尊严凛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却高出于权力之上,它深藏在帝王的内心,是一种属于上帝的德性,执法的人倘能把慈悲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神力没有差别。所以,犹太人,虽然你所要求的是公道,可是请你想一想,要是真的按照公道执行起赏罚来,谁也没有死后得救的希望;我们既然祈祷着上帝的慈悲,就应该按照祈祷的指点,自己做一些慈悲的事。我说了这一番话,为的是希望你能够从你的法律的立场上作几分让步;可是如果你坚持着原来的要求,那么威尼斯的法庭是执法无私的,只好把那商人宣判定罪了。 夏洛克:我自己做的事,我自己当!我只要求法律允许我照约执行处罚。 鲍西娅:他是不是无力偿还这笔借款? 巴萨尼奥:不,我愿意替他当庭还清;照原数加倍也可以;要是这样他还不满足,那么我愿意签署契约,还他十倍的数目,拿我的手、我的头、我的心做抵押;要是这样还不能使他满足,那就是存心害人,不顾天理了。请堂上运用权力,把法律稍微变通一下,犯一次小小的错误,干一件大大的功德,别让这个残忍的恶魔逞他杀人的兽欲。 鲍西娅:那可不行,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个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这是不行的。 …… 鲍西娅:请你让我瞧一瞧那借约。 夏洛克:在这儿,可尊敬的博士;请看吧。 鲍西娅:夏洛克,他们愿意出三倍的钱还你呢。 夏洛克:不行,不行,我已经对天发过誓啦,难道我可以让我的灵魂背上毁誓的罪名吗?不,把整个儿的威尼斯给我,我都不能答应。 鲍西娅:好,那么就应该照约处罚;根据法律,这犹太人有权要求从这商人的胸口割下一磅肉来。还是慈悲一点,把三倍原数的钱拿去,让我撕了这张约吧。 夏洛克:等他按照约中所载条款受罚以后,再撕不迟。您瞧上去像是一个很好的法官;您懂得法律,您讲的话也很有道理,不愧是法律界的中流砥柱,所以现在我就用法律的名义,请您立刻进行宣判,凭着我的灵魂起誓,谁也不能用他的口舌改变我的决心。我现在但等着执行原约。 …… 鲍西娅:好,那么就是这样:你必须准备让他的刀子刺进你的胸膛。 …… 鲍西娅:因为这约上所订定的惩罚,对于法律条文的涵义并无抵触。 夏洛克:博学多才的法官!判得好!来,预备! 鲍西娅:且慢,还有别的话哩。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着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 …… 鲍西娅:所以你准备着动手割肉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 …… 夏洛克:好,那么魔鬼保佑他去享用吧!我不打这场官司了。 鲍西娅:等一等,犹太人,法律上还有一点牵涉你。威尼斯的法律规定:凡是一个异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查明确有实据者,他的财产的半数应当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其余的半数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他人不得过问。你现在刚巧陷入这一条法网,因为根据事实的发展,已经足以证明你确有运用直接间接手段,危害被告生命的企图,所以你已经遭逢着我刚才所说起的那种危险了。快快跪下来,请公爵开恩吧。 …… 将上述材料的背景由威尼斯置换为中国,并假定材料中提及的威尼斯法律是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1.《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有何不同?此不同是否有正当性? 1-2.分析下划线中鲍西娅使用的解释方法,并说明是否同意其解释及理由。 1-3.根据材料给出的信息,分析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约定的有效性,并说明理由。 二、法条分析(50分) 阅读《民法典》下列法条,根据法条提供的信息回答问题: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71条 (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1.“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表述中,所涉权利属于请求权抑或形成权?为什么?上述法条中,共有四项事由导致该效力状态,正当性分别是什么?(12分) 2-2.第153条之无效的正当性何在?(8分) 2-3.第171条第1款所涉效力状态是什么?此效力状态之正当性何在?(5分) 2-4.第 149条和第150条中,第三人欺诈构成可撤销须以“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为要件,但第三人胁迫无此要求,作此区别规范的正当性何在(如果不认同此规范格局,亦说明理由)?(5分) 2-5.根据第152条第1款,不同撤销事由引发的撤销权起算时点及期间长度为何有所不同?第1款已为各种撤销情形设置相应撤销期间的情况下,为何第2款还需要统一设置5年的撤销期间?如何处理该条第1款与第2款的适用关系?(12分) 2-6.第153条第1款与第2款在适用上有何不同?(8分) 三、论述(每小题20分,共1小题,计20分) 3-1.以买卖合同为例说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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