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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案律 2022-06-26 发布于河北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中文名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适用人群法官、陪审团

类型一种证据制度

判断标准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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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内容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既是一种诉讼证明制度,也是一项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  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这一原则产生于18世纪末,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武断、僵化的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至l 9世纪已为 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 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  自由心证经历了早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个发展阶段。早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制度,虽然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主观能动性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法制的统一。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 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  既强调法官独立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 法律规则特别是 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这种现代自由心证,  既能保证法官的心证自由,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符合证据判断的客观规律。  目前这种现代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学术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承认自由心证,认为自由心证完全是 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东西,它扩大了“资产阶级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了资产阶级法官的擅断”。事实上,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无法排除法官的主观因素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影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 自由心证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践着自由心证的原则。对《若干规定》的认识,绝不能认定它规定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它只是一种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的认定,仍需法官根据自己的 专业知识及经验,遵循证据规则,独立作出判断,这是一个认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心证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抛弃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误解。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造,  以此为基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制度。
        在《若干规定》这一 司法解释的“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根据 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确立了具有现代自由心证特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的盖然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法定证据规则,同时,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一些指导性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应当公开,公开的意义,最根本的就在于展示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否依据法律,是否依据其专业知识及经验。认定的过程是否公正及理性。这是公开审判的要求,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是司法文明的要求。法官心证过程的展示平台除庭审外,  司法裁判文书也是其以文字形式予以展示的载体。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用详尽而富有逻辑性的文字充分阐述他审核认定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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