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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

 律师戈哥 2022-06-27 发布于河南

    一、买卖合同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

  二、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任某与闫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告任某所经营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晋蒙饲料加工厂饲料加工需要,原告韩某陆续向被告任某供应饲料原料(豆粕等)。2016年10月27日被告任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韩某现金266000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任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豆粕款150000元。现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1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29,530元(自欠款之日起到2018年3月1日期间);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欠416,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某负担。

  【律师评析】

  原告韩某与被告任某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韩某已经向被告云峰提供了货物,被告任某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欠条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于原告韩某请求被告任某支付货款41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韩某要求被告任某、闫某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利息29,53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韩某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未超过明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施工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原告韩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欠款发生在被告任某、闫某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对于原告韩某要求被告任某、闫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三、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则合同是支付利息的依据。

  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的利息一般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订立的,也会写进合同里,如果一方违约的话,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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