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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分别在不同地方犯罪可否由一地司法机关并案管辖?

 黎智鹏律师 2022-06-27 发布于广东

行为人在不同地方犯罪可否由一地司法机关并案管辖?

说起刑事案件的管辖地点,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曾有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人甲在A县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后,接着又到B县犯诈骗罪,被羁押。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甲的居住地不在A县、B县。A县的被害人知道后,能否请求把自己的案件移送到B县一起处理呢?B县的司法机关能不能对A县的案件进行管辖?那不是犯罪地,怎么获取管辖?还是要等B县处理完后,A县的司法机关再去办理?

换个场景,行为人乙在C县犯盗窃罪后,在D县犯盗窃罪,D县的司法机关能不能对乙在C县的盗窃罪进行管辖?或者,C县的司法机关能不能对乙在D县的盗窃罪进行管辖?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那不是犯罪地,怎么获取管辖?

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来看,地域管辖不是绝对的,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一定职位的高管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更多地由异地司法机关管辖,这已成为常态。

对于上述行为人在不同地方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果要由其中一个地方来集中管辖其他地方的犯罪案件,还得寻找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这里的“数罪”,是发生在一个区域的案件,还是不同区域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自己管辖区域的案件有权并案侦查,但对于区域以外的案件,无法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这是同一案件,同一案件的犯罪地可能会有好几个,这几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从一个次要犯罪地的法院移送到另一个主要犯罪地的法院,是比较好理解的。

对于同一人分别在不同地方进行的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是否意味着,主要犯罪地法院就可管辖该法院管辖区域以外的案件?原最高法法官刘晓虎先生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从移送管辖原则进行分析,而相关罪行也可以表明接受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是主要犯罪地(参见“因不同地方犯罪而在不同地方受审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载微信公众号“刑水浮萍”2019年9月21日)。

但是,从后半段来看,其他法院是否要先立案后,才能将案件移送给最初受理的法院?如果还没立案,就不可能移送案件,那最初受理的法院就没法管了。在不同的犯罪地所进行的犯罪是相互独立、没有关联,无所谓主要或次要之别,“主要犯罪地”又如何确定?无法确定“主要犯罪地”,是否就不能移送并案处理了?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还是针对同一案件有多个管辖地的情形,故不同的法院对该管辖权产生争议时,需要层报共同上级法院解决,这一条尚不能解释由一个法院对同一人分别在不同地方进行的若干犯罪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种并案管辖的情形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这一条关于并案审理的司法解释,可以解决一个法院对同一人在不同地方进行的若干犯罪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问题。这不仅仅是针对其他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还可以针对已经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案处理,由此,可以解决开头提到的例子的管辖权问题。


作者:黎智鹏,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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