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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及提出时间丨深圳律师事务所

 Lisi360 2022-06-28 发布于广东
一、法律规定

1、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仲裁法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
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认定权,法院具有最终裁定权。
2、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后,法院不改变仲裁机构的认定。
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于《仲裁法解释》属于新法,因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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