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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观研天下 2022-06-28 发布于湖南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我国农药行业实行国家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指导、行业准入、产品登记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行使对农药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农药行业自律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如下:

部门或组织

主要管理职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负责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列明农药产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和项目,对农药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农业农村部

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和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自201761日《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实施起,除承担既有农药登记管理外,另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监督管理职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等,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等。自201761日《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实施后,相关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负责农药产品国家标准和农药企业生产许可及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等。自201761日《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实施后,生产许可审批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项目安全建设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日常应急监管等。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农药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协助相关部门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及制定行业产业政策等。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2022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2、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显示。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版)等配套部门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农药行业监管体制主要包括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等,具体内容如下:

1)农药登记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并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其职责由新组建的农村农业部行使,下同)核发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村农业部申请延续。

2)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生产企业具备相应条件后应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3)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在我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在具备一定条件后需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4)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是申请农药登记的前置程序,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农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登记试验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

5)农药质量标准化制度
我国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或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公开声明制度》主动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后执行。

6)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版)等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村农业部核准。农村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与行业相关的现行有效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相关内容

《农村农业部关于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出口农药产品登记的公告》

20206

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符合相应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18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1812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1812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1812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年修订)

20189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8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0176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51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

20147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2013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0111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2022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4、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目前与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

政策名称

颁布或最新修订时间

发布部门

相关内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19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6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品种,进一步淘汰高毒、高残留、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发展环保型农药制剂以及配套的新型助剂,重点发展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替代乳油、粉剂和可湿性粉剂;开发推广农药及其中间体的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适用污染物处理技术,提升农药生产的环保水平;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新品种创制和产业化。开拓卫生用农药等非农用农药市场;推进农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65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十三五期间,我国农药工业还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力求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幅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推动形成具有特色的大规模、多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集团,加快实现大型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连续化、自动化。

《农药产业政策》

20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规范和引导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产业布局、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政策、生产管理、进出口管理、市场规范、中介组织社会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

20095

国务院

提出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20062

国务院

明确提出要重点研究开发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关键技术,农林病虫害特别是外来生物入侵等生态灾害及气象灾害的监测与防治技术,综合、高效、持久、安全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2022年中国农药行业分析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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