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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处罚法背景下实施简易程序需关注的问题

 夏大壮 2022-06-28 发布于河北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现场当场处罚的程序规定。因其程序简易、方便,比普通程序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特别是新《行政处罚法》的即将实施,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降低了适用门槛,更便于实践操作,深受基层执法人员的喜欢。但也应看到,在日常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使用简易程序不规范、不准确等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一)法律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使用的是“自然人”,二者在表述上存在细微差别。基于“在市场监督管理活动当中,'自然人’比'公民’更能体现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相对应”的理解,笔者认为使用“自然人”的表述相对更为准确。

(二)适用条件:一是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自然人)或3000元以下(法人组织)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是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所有简易程序都可适用普通程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才可适用简易程序。三是无“没收”情形。如案件中涉及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不管数额多少,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实施简易程序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办案人员少于两人。依照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1名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情况,或虽有两名执法人员,但只有1名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未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是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当场处罚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自己身着制服或在监管辖区不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导致执法程序不规范。

三是未收集相关证据。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有的执法人员在未及时固化或收集证据不充分时就作出处罚决定,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会面临败诉风险。

四是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对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而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未将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作为自然人处理,将其视为其他组织,擅自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五是未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管是当事人的问题,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当场处罚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再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启用普通程序。

六是超法律规定收缴罚款。在办理简易案件时,执法人员存在超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或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但不向当事人出具罚款票据等情形。

三、实施简易程序需关注的问题

一是依法表明身份。依据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简易程序同样适用本条规定,通过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是依法收集证据。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当场调查清楚违法事实,采集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执法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是依法进行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四是依法做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要进行标注;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是依法收缴罚款。对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需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按规定时限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六是依法进行复核。如当事人意见成立,执法人员应予以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如当事人的意见与违法事实存在矛盾且不能当场解决的,则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应转为普通程序。

作者系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宋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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