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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例,浅议转基因食品的界定与标识标注

 夏大壮 2022-06-29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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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用植物调和油为例,浅议转基因食品的界定与标识标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同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转基因产品的三种标注方法。但现在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上,仅有使用了非转基因原料的有相关标注且比较显著,例如标签正面突出标注有“本品使用的原料为非转基因”,相反更多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上均未标注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信息使得无法判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作为原料。

先来看一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五条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六条规定,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就目前来讲,对于转基因食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使用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管最终销售食品中是否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均应属于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显著标识,比如食用调和植物油使用了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大豆油,或者生产火锅底料又再使用了配料表中有转基因大豆油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最终销售食品中是否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作为判定转基因食品的依据,比如食用调和植物油使用了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大豆油,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那么该食用植物调和油应不属于转基因食品。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转基因产品的三种标注方法,且规定了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不管最终销售产品中是否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也仍需按规定标示相关转基因标识。因此,对于生产的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加工的单一食用植物油(如大豆油),比较好理解和执行转基因标识的有关要求(标注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品),但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使用了芝麻油和转基因大豆油为原料)、香辛料油(使用了花椒和转基因大豆油为原料)以及再以食用植物调和油、香辛料油为原料加工而来的产品(半固态调味料),甚至再以该产品为复合配料再次加工的新的产品(风味辣子鸡),又应当如何规范标示转基因食品信息?

笔者认为,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若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添加的大豆油、菜籽油系转基因大豆、转基因菜籽生产而来,那么应按照规定在标签上显著标示转基因信息,否则其标签标识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1.2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并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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