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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发声/芝麻调和油是否可以作为食用植物调和油的等效名称?

 夏大壮 2022-06-29 发布于河北


作者:小郑食话实说

目前,市场上在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形式多样、标签各一,使得消费者选择时眼花缭乱、无法有效辨识,特别是部分食用植物调和油以“芝麻调和油”、“调和芝麻油”、“芝麻调和香油”、“调和芝麻香油”等命名或者将其作为等效名称,甚至可能误将芝麻调和油误认为芝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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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所示的该款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为例,该产品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注明了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因标签上未标注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信息使得无法判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作为原料。同时该食用植物调和油在标签正面突出标示有“头道香,芝麻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字样和内容,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

再以下图所示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为例,标签上以“食用植物调和油(调和芝麻油)”作为产品名称,并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注明了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因标签上未标注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信息使得无法判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作为原料。同时该食用植物调和油在标签正面醒目标示有“调和芝麻油”字样和内容,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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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芝麻调和油是否可以作为食用植物调和油的等效名称?

先来看一看国家的相关规定。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第4.2、4.3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1项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3.4项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项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第4.1.2.1项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不得以“芝麻调和油”、“调和芝麻油”、“芝麻调和香油”、“调和芝麻香油”等命名或者将其作为等效名称,更不得以“火锅香油”、“芝麻调味油”等命名,也不应在标签上出现任何“芝麻调和油”、“调和芝麻油”、“芝麻调和香油”、“调和芝麻香油”、“火锅香油”、“芝麻调味油”、“专用油碟”等字眼和内容,同时配料表中应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名称(如大豆油、菜籽油、芝麻油)及比例,不得在配料表中出现“食用植物油”、“植物油”字眼和内容。上述几种标签均属于上述情形,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第4.2、4.3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1项、第4.1.2.1项的规定,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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