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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那些事儿】--“委托理财”,你真懂吗?(下)

 丫胖子 2022-06-30 发布于上海

接上一回,我们今天继续谈谈“委托理财”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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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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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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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呀,昨天小编只是介绍“委托理财”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是,给我们阅读的两个案例看上去很像。合同名称有“委托理财”的字样,条款又有固定的“保底条款”,是不是两个案例都是借款合同关系呢?

不是的,只有案例二才是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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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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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案

  委托理财合同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合同性质的判断,需要对合同内容、当事人履行情况、合同签订目的、资金流向、操作方式是否明确等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因为合同名称有“委托理财”字样或者内容中有固定的“保底条款”就一概而论。下面,小编以昨天两个案例对比说明。

  两个案例的相同之处在于双方均约定了固定的保底条款。但案例一中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并非仅仅追求出借资金的固定回报,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炒股技术使委托人证券账号中的款项及股票市值的总和可以保值、增值,委托的目的十分明确。事实上,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仅仅是账号和密码,而不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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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例二中,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名称叫“委托投资股票合同”,形式上有“委托理财”类似字样,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既没有在受托人处开设投资账户,也没有指令受托人进行投资交易。委托人将本金交付了受托人后,对受托人具体的投资行为就没有预期了,委托人的关注点在于到期取回本金,获取利息收益,这才是典型的借款合同关系。

图片看来我还得好好学习。

小贴士
选择有资质的理财机构

  虽然非金融机构签订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不一定一概被否定,但是,无人可以避免市场风险,投资者有必要仔细分析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对受托人的信誉、风险控制程序、历史业绩与管理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没有资质的个人或没有理财资质的机构,心态上难免有“赌徒翻盘”心理,极有可能在资金套牢时进一步铤而走险,造成更大损失。有资质的理财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的经验比较丰富,风险控制也较为严格,对资产安全更有保障。

切忌无风险承诺

  如今,理财机构为抢夺市场、招揽客户,大都争先恐后地推出含有保底性质的理财产品,很多个人也利用保底承诺吸纳更多资金。但是,只赚不赔不科学,保底承诺一般又很难实现,这是委托理财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根据保底条款,投资者诉诸法律途径是否就能拿回本金和固定回报呢?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认定双方是借贷合同关系(此时保底条款约定收益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不受保护)外,保底条款通常是被认定为无效的。这主要是基于保底条款不符合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设计,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亦背离了金融市场的规律。即便受托人在日后不遵守保底条款,投资者也很难依据保底条款获得司法救济。作为投资者,切记不可被保证“无风险”的承诺冲昏了头脑。当然,将保底条款一概认定为无效,事实上违背契约自由,不利于委托理财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市场参与者心理承受能力增强,天平一定会向“诚信”和“效率”倾斜。在将来立法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裁判机构也可能会有条件承认保底条款。

明确权利义务和收益分成

  很多投资者因为金融知识不足,委托理财大多是全权委托,甚至对受托人的投资内容一无所知。其实,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执行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此还,委托人还需了解协议约定的投资品种、收益分配方式等。


约定第三方监督

  为保护资金安全及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委托人与受托人可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全程监督,避免受托人挪用资金,监管方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报告,以便投资者可及时采取措施对资金“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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