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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离婚后共同给儿子买房,母亲如何要回房子?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6-30 发布于上海

 父母为申请自建房资格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生活中这种做法虽然常见,但是这种情况在法律关系上已变成同居关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律师提醒: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同居期间,对双方财产混同的可以自行约定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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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太太与丈夫徐某国年轻时白手起家,共同创业,积累了不少财富,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为了申请农村自建房,于2001年离婚,但离婚不离家,两人仍生活在一起。2004年至2006年间,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共同购买了3套房屋,均登记在燕太太和儿子徐某凯名下。2020年3月两人感情生活矛盾加剧,于是分居。燕太太常年居住在儿媳名下的一套房屋中,后其打算回到自己名下的房屋中居住,但儿子徐某凯不同意。

 于是燕太太将儿子徐某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以下房屋由自己和儿子徐某凯各对半进行分割:1、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房屋(1号房)(价值600万元);2、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2号房)(价值400万);3、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3号房)及28-6车库(价值600万)。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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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徐某凯辩称:母亲燕太太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母亲主张分割的房屋均由父亲徐某国出资购买,故父亲徐某国也系房屋权利人,应由三个共有人进行分割,遂申请追加父亲徐某国为第三人,法院依法追加。另其只同意将上述2号房分给燕太太所有,不同意燕太太其余诉讼请求。

 前夫徐某国陈述:房屋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其出资购买,当时其意愿系为儿子徐某凯购买房屋,但因儿子徐某凯尚未成年,故以燕太太的名义贷款支付了购房款,并登记在燕太太、徐某凯名下。燕太太未参与共同经营公司,平时只来公司玩,儿子结婚后就帮儿子带小孩,故涉案房屋为其个人出资购买,现除儿子的结婚用房贷款未清偿外,其余房贷均由其还清。对燕太太主张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认为其中儿子的婚房目前市场价格为500万元,商铺如交易的话需要交纳税收及过户费用,故其与被告意见相同,同意将2号房分给燕太太所有,不同意燕太太其余分割意见。另徐某国表示其所有的财产都是给被告徐某凯的,故将主张的涉案房屋份额赠与被告所有,被告同意徐某国的意见。

 燕太太陈述当时登记离婚的原因确为申请宅基地建房。离婚后燕太太、儿子徐某凯及前夫徐某国在一起共同生活,2017年始前夫徐某国平时很少回家,自2020年3月始至今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未在一起生活。燕太太认为儿子与前夫徐某国主张由前夫徐某国个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对方未能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在离婚前后一起共同经营赚取了很多财富,涉案房屋仅为一小部分,后期积累的财富未进行分配,涉案房屋登记在燕太太、儿子徐某凯名下,应为双方默示的一种财产分配,产权登记至今已多年,前夫徐某国从未有异议,故应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确认为燕太太、儿子徐某凯的共有房屋。燕太太要求2号房归其所有,3号房及28-6车库归被告(儿子)所有,1号房屋出售后三分之二转让款归燕太太所有,其余归儿子徐某凯所有。

法院判决
03

 法院认为,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一致确认非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但之后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双方虽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已不属夫妻关系,系同居关系。本案中,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在同居期间互相提供生活帮助、共同抚养儿子,燕太太在儿子成家立业后也为儿子的小家庭提供了辅助性的劳动,故无论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是否一起共同经营公司,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属于双方共同购买,且燕太太未举证证实双方有明确约定已分割归原、被告所有,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与前夫徐某国的共有财产。现燕太太与前夫徐某国分居后已没有同居关系及财产共有基础,故应依法分割。徐某国表示分割归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归被告所有,应予准许。现原、被告与前夫徐某国不能协议分割涉案房屋,故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格、商铺交易的高额税收、被告婚房的贷款清偿等因素,考虑原、被告的亲子关系及实际生活需要,酌定涉案房屋中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2号房)归燕太太所有,其余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2号房)归燕太太所有,被告徐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燕太太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燕太太,相关费用由燕太太负担;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房屋(1号房)、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房屋(3号房)及28-6车库归被告徐某凯所有,燕太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徐某凯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徐某凯,相关费用由被告徐某凯负担;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及28-6车库的贷款余额由被告徐某凯清偿,燕太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徐某凯办理贷款人变更登记手续,将贷款人变更登记为徐某凯。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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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为申请自建房资格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生活中这种做法虽然常见,但是这种情况在法律关系上已变成同居关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律师提醒: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同居期间,对双方财产混同的可以自行约定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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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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