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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 | 工程进度款是否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

 haoshj0531 2022-07-01 发布于云南

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单位必然会要求甲方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可能是按逐月、多个月份合计(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近些年,中央和各地方都在反复强调,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这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因为施工过程中结算得越多,那么最终结算时的剩余工程款就越少,这样一来,即便是出现工程款拖欠,情况也不会太严重。

但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时候,会涉及到工程进度款如何支付的问题,就拿房建工程来说,工程进度款是否可以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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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最高法执复33号

南通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讼于青岛中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置业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建筑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执行。但在另案中,置业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亿元被冻结,导致建筑公司的申请无法执行。

建筑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认为该账户是购买政府限价房的居民用于支付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专款,资金监管中心向山东高院出具了书面证明,该款项不归置业公司所有,不能用于偿还置业公司的债务。且建筑公司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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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受理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两个,一是案涉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工程款;二是工程进度款能否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执行。

最高院认为,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同阶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施工企业,根据调解书,可以认定所涉工程进度款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围。

此外,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案涉工程进度款属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

最终,最高院做出裁判,建筑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撤回了山东高院的原审执行裁定。

建永点睛

工程进度款对乙方来说非常重要,但当甲方出现资金问题的时候,如何收回进度款也成了一大难题。乙方需要综合查询甲方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信息,制定出最有效的回款方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就比如本案中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问题,如果乙方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深入,很可能就白白错失了回款的机会。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产生了工程款纠纷,乙方为了确保自己地区权益,务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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