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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作伪证!罚

 时宝官 2022-07-01 发布于河北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近日,西安中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两名当事人因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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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第三人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一、二审中,宋某某、李某某就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否清偿完毕,于是法官向两名当事人询问理由,二人始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在法官向其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二人仍然没有如实陈述。最终,在法官向二人出具调取的婚姻登记资料后,二人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宋某某、李某某夫妻未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致使两起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继而作出不当判决,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同时,因为二人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新的案件产生,历经一、二审及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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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民诉法》进行了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西安中院对宋某某、李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民事制裁。该二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履行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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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综合:西安中院、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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